2021-03-08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中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1-03-04 如下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粉剂良好生产规范 根据2020年5月12日通报的G/SPS/N/CHN/1159号文件,对第二节中的术语和定义,第四节中的工作间和设备,第五节中的厂房和设施,第八节中的食品安全控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增加了与婴儿液体配方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X]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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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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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中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1-03-04 如下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粉剂良好生产规范 根据2020年5月12日通报的G/SPS/N/CHN/1159号文件,对第二节中的术语和定义,第四节中的工作间和设备,第五节中的厂房和设施,第八节中的食品安全控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增加了与婴儿液体配方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X]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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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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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中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1-03-04 如下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粉剂良好生产规范 根据2020年5月12日通报的G/SPS/N/CHN/1159号文件,对第二节中的术语和定义,第四节中的工作间和设备,第五节中的厂房和设施,第八节中的食品安全控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增加了与婴儿液体配方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X]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中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1-03-04 如下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粉剂良好生产规范 根据2020年5月12日通报的G/SPS/N/CHN/1159号文件,对第二节中的术语和定义,第四节中的工作间和设备,第五节中的厂房和设施,第八节中的食品安全控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增加了与婴儿液体配方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X]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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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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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3/8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
内容简述:
应 中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1-03-04 如下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粉剂良好生产规范 根据2020年5月12日通报的G/SPS/N/CHN/1159号文件,对第二节中的术语和定义,第四节中的工作间和设备,第五节中的厂房和设施,第八节中的食品安全控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增加了与婴儿液体配方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X]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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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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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03-08如下信息: |
应 中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1-03-04 如下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粉剂良好生产规范 根据2020年5月12日通报的G/SPS/N/CHN/1159号文件,对第二节中的术语和定义,第四节中的工作间和设备,第五节中的厂房和设施,第八节中的食品安全控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增加了与婴儿液体配方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X]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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