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N/1244
2022-01-06
22-0132
2022-01-06
22-013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性物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页数:6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进一步明确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程序,根据多年来准入工作实际情况,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国海关总署将相关工作制度化,制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草案)》。 本办法规定了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检疫准入程序一般包括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技术磋商、结果通报、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X]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2年4月1日 拟公布日期: 2022年4月1日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4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3月7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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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进一步明确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程序,根据多年来准入工作实际情况,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国海关总署将相关工作制度化,制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草案)》。 本办法规定了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检疫准入程序一般包括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技术磋商、结果通报、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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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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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程序,根据多年来准入工作实际情况,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国海关总署将相关工作制度化,制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草案)》。 本办法规定了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检疫准入程序一般包括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技术磋商、结果通报、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
1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性物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页数:6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进一步明确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程序,根据多年来准入工作实际情况,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国海关总署将相关工作制度化,制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草案)》。 本办法规定了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检疫准入程序一般包括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技术磋商、结果通报、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X]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2年4月1日 拟公布日期: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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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4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3月7日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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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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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1/6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
内容简述:
为进一步明确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程序,根据多年来准入工作实际情况,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国海关总署将相关工作制度化,制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草案)》。
本办法规定了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检疫准入程序一般包括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技术磋商、结果通报、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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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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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01-06如下信息: |
为进一步明确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程序,根据多年来准入工作实际情况,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国海关总署将相关工作制度化,制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草案)》。 本办法规定了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检疫准入程序一般包括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技术磋商、结果通报、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el: +(86 10) 5795 4645 /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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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CHN1244.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20106/CHN12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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