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74
2022-01-05
22-0026
2022-01-05
22-0026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食品局 |
3. | 覆盖的产品: 牛肉和牛肉产品(HS 代码:0201, 0202, 1601, 1602)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页数: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现已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与牛海绵状脑病(BSE)相关的要求,特别是指定的危险材料和机械分离肉类,以及非口蹄疫(FMD)国家/地区的情况。 点击即可获得修订摘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SGP/22_0009_00_e.pdf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8章和第11.4章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2年1月5日 拟公布日期: 2022年1月5日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1月5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有关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兽医检验条件的文本,请访问网站https://www.sfa.gov.sg/explore-by-sections/food/bringing-food-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commercial-food-imports。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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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现已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与牛海绵状脑病(BSE)相关的要求,特别是指定的危险材料和机械分离肉类,以及非口蹄疫(FMD)国家/地区的情况。 点击即可获得修订摘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SGP/22_0009_00_e.pdf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有关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兽医检验条件的文本,请访问网站https://www.sfa.gov.sg/explore-by-sections/food/bringing-food-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commercial-food-imports。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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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现已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与牛海绵状脑病(BSE)相关的要求,特别是指定的危险材料和机械分离肉类,以及非口蹄疫(FMD)国家/地区的情况。 点击即可获得修订摘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SGP/22_0009_00_e.pdf |
1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食品局 |
3. | 覆盖的产品: 牛肉和牛肉产品(HS 代码:0201, 0202, 1601, 1602)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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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页数: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现已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与牛海绵状脑病(BSE)相关的要求,特别是指定的危险材料和机械分离肉类,以及非口蹄疫(FMD)国家/地区的情况。 点击即可获得修订摘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SGP/22_0009_00_e.pdf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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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8章和第11.4章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2年1月5日 拟公布日期: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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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1月5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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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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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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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有关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兽医检验条件的文本,请访问网站https://www.sfa.gov.sg/explore-by-sections/food/bringing-food-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commercial-food-imports。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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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1/5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 |
内容简述:
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现已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与牛海绵状脑病(BSE)相关的要求,特别是指定的危险材料和机械分离肉类,以及非口蹄疫(FMD)国家/地区的情况。
点击即可获得修订摘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SGP/22_0009_00_e.pdf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有关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兽医检验条件的文本,请访问网站https://www.sfa.gov.sg/explore-by-sections/food/bringing-food-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commercial-food-imports。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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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01-05如下信息: |
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现已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与牛海绵状脑病(BSE)相关的要求,特别是指定的危险材料和机械分离肉类,以及非口蹄疫(FMD)国家/地区的情况。 点击即可获得修订摘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SGP/22_0009_00_e.pdf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有关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兽医检验条件的文本,请访问网站https://www.sfa.gov.sg/explore-by-sections/food/bringing-food-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commercial-food-imports。 新加坡食品局收件人:联合行动司新加坡裕廊商业区路52号 #14-01室,邮编:-01 新加坡共和国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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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SGP74.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20105/SGP7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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