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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65
2022-05-11
22-369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农药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关于修订(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审批要求),并废止(EU)第2018/185号执行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页数:4+3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并废除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获批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153号令,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1R0540-20220301&qid=1651582218896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用于修订和废除第67/548/EEC和1999/45/EC号指令,以及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353号令,2008年12月31日,第1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qid=1651597406251 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10月6日有关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农药风险评估的审查结论。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期刊;14(11):4604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full/10.2903/j.efsa.2016.4604 2018年10月15日关于以下成分的意见:5-氟-1,3-二甲基-氮-[2-(4-乙基-2-戊胺)苯基]-1H吡唑-4-甲酰胺2''-[(RS)-1,3-二甲基丁基]-5-氟-1,3-二甲基吡唑-4-笨胺基甲酰;戊苯吡菌胺(CLH-O-0000001412-86-233/F)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9cc30b92-d86c-d75e-74b7-a92bad9e3379
10. 拟批准日期: 2022年第三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2年第三季度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2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仅接受有关TBT相关问题的评议,此类评议应通过G/TBT/N/EU/890号通报的形式向TBT咨询点提出。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1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1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农药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关于修订(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审批要求),并废止(EU)第2018/185号执行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页数:4+3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并废除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获批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153号令,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1R0540-20220301&qid=1651582218896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用于修订和废除第67/548/EEC和1999/45/EC号指令,以及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353号令,2008年12月31日,第1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qid=1651597406251 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10月6日有关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农药风险评估的审查结论。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期刊;14(11):4604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full/10.2903/j.efsa.2016.4604 2018年10月15日关于以下成分的意见:5-氟-1,3-二甲基-氮-[2-(4-乙基-2-戊胺)苯基]-1H吡唑-4-甲酰胺2''-[(RS)-1,3-二甲基丁基]-5-氟-1,3-二甲基吡唑-4-笨胺基甲酰;戊苯吡菌胺(CLH-O-0000001412-86-233/F)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9cc30b92-d86c-d75e-74b7-a92bad9e3379
11. 拟批准日期: 2022年第三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2年第三季度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2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仅接受有关TBT相关问题的评议,此类评议应通过G/TBT/N/EU/890号通报的形式向TBT咨询点提出。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5/11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关于修订(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审批要求),并废止(EU)第2018/185号执行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内容简述: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05-11如下信息: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通报原文:[{"filename":"EU565.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20511/EU56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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