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相关标准法规动态(2020年12月)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21-01-08 阅读:1356次
2020年12月,台湾地区发布了多条食品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动态信息,具体见下表。
序号 | 发布日期 | 公告号 | 标准或法规名称 | 标准状态 | 标准具体内容 | 发布部门或单位 |
1 | 12月1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299号公告 |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铵明矾》草案 | 预告修正(反馈期60天) | - | 卫福部食药署 |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茶胺酸》草案 | - | |||||
2 | 12月3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451号公告 | 《金属罐装食品中重金属检验方法-锡之检验》 | 订定(即日生效) | - | 卫福部食药署 |
3 | 12月4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39号公告 | 《加工助剂之规格检验方法-乙酸乙酯之检验》 | 订定(即日生效) | - | 卫福部食药署 |
4 | 12月10日 | 卫授食字1091303587号函 | 《一般食品卫生标准》 | 修订(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 删除原标准第五条,即一般食品(需或不需要清洗、去皮、煮熟、加热等处理后可供食用的食品)的大肠杆菌和大肠菌群的限量标准 | 卫福部食药署 |
5 | 12月14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27号公告 | 《加工助剂之规格检验方法-丙酮之检验》 | 订定(即日生效) | - | 卫福部食药署 |
6 | 12月14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45号公告 | 《加工助剂之规格检验方法-甘油之检验》 | 订定(即日生效) | - | 卫福部食药署 |
7 | 12月14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62号公告 |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苯甲酸钠》 | 修正(即日生效) | - | 卫福部食药署 |
8 | 12月16日 | 卫授食字第1091303448号公告 | 来源转基因大肠杆菌BL21(DE3)#540菌株的2’-岩藻糖基乳糖的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 | 制订(即日生效) | 1. 该物质限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及专供七岁以下儿童的乳粉或类似产品; 2. 使用限量为1.2g/1,以即食或依标签指示调配后供食用的状态作为计算基准; 3. 产品应标示“本品为利用转基因微生物生产”,或“本品为利用转基因微生物生产,但最终不含转基因微生物及其转基因片段的字样”,但经二次制造、加工或调配制成的终产品,可以免于标示其生产来源信息。 | 卫福部食药署 |
9 | 12月16日 | 卫授食字第1091303456号公告 | 来源转基因大肠杆菌K-12 DHI MDO MAP1001d菌株的2’-岩藻糖基乳糖的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 | 制订(反馈期60天) | 卫福部食药署 | |
10 | 12月20日 | 卫授食字第1091304186号令 |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标准》 | 废止 | - | 卫福部 |
11 | 12月22日 | 防检二字第1091482924号公告 | 《进出口动物产品检疫简化作业要点》 | 修订(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重新规定了低风险动物产品的类别范围,共计四大类18种产品,包括符合含肉加工产品、偶蹄动物肉类、家禽肉类的进口检疫条件的产品、来自动物传染病非疫区、同时符合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检疫条件的乳制品、蛋制品等产品。 | 农委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
12 | 12月22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90号公告 | 《食品中动物用药残留量检验方法-乙型受体素类多重残留分析》草案 | 预告修正(反馈期60天) | - | 卫福部食药署 |
13 | 12月24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78号公告 |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碳酸镁》 | 修正(即日生效) | - | 卫福部食药署 |
14 | 12月25日 | 卫授食字1091304213号公告 | 《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 | 修订(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1. 修订初、复审补充材料期限及次数,补充初、复审的行政救济方式及其申复机制; 2. 修订健康食品审议小组设置依据; 3. 补充规定必要时需进行实地审核; 4. 修订了健康食品送检程序规定和报告审核要点。 | 卫福部食药署 |
15 | 12月25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763号公告 | 《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检验方法》 | 废止 | - | 卫福部食药署 |
16 | 12月25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769号公告 |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一氧化二氮》 | 订定(即日生效) | - | 卫福部食药署 |
17 | 12月28日 | 卫授食字第1091303723号公告 | 《食品原料鱼油的使用限制》 | 制订(即日生效) | 1. 鱼油原料的来源必须为传统可供食用鱼类; 2. 作为一般食品原料时,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总量计,为2克以下; 3. 供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使用的鱼油,其每日食用量以EA及DHA总量计,为5克以下。 | 卫福部食药署 |
18 | 12月28日 | 农渔字第1091349216A号公告 | 《溯源水产品溯源资讯项目及标示方式》 | 制定(自2020年12月25日生效) | 1. 溯源水产品的农产品经营者应于水产品流通、贩卖前,于“水产品生产追溯查询系统”等级下列信息:姓名、联络电话、联络地址。 2. 溯源水产品的农产品经营者应于水产品流通、贩卖时,将下列资讯以粘贴或套印方式标示于水产品本身、包装或容器上:“溯源水产品”文字、追溯条码、申请者追溯号码。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
19 | 12月30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93号公告 |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β-胡萝卜素》草案 | 修正(反馈其60天) | - | 卫福部食药署 |
20 | 12月30日 | 卫授食字第1091902584号公告 |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L-酒石酸肉酸》 | 订定(反馈其60天) | - | 卫福部食药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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