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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食品相关标准法规动态(2021年1月)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21-02-04    阅读:1676次

2021年1月,台湾地区发布了多条食品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动态信息,具体见下表。

序号发布日期公告号标准或法规名称标准状态标准具体内容发布部门或单位
11月5日卫授食字第1091303715号公告食品原料咖啡叶的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制定(即日生效)具体内容为:
1. 阿拉比卡咖啡)和罗布斯塔咖啡的咖啡叶限干燥后,作为冲泡茶饮的原料使用;
2. 使用前述的咖啡叶作为原料的食品,必须标示“儿童、孕妇及哺乳者应避免食用”的警示语字样。
卫福部食药署
21月5日卫授食字第1091303847号公告小包装食品免于标示部分内容的规定制定(反馈期60天)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最大表面积小于十平方厘米的小包装食品,允许豁免标示部分事项,但仍应标示食品品名、保质期、国内生产或经营企业信息、原产地及经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的原料原产地及过敏原等警示语信息。
卫福部食药署
31月11日农粮字第1091071682A号令《农产品检查及检验办法》修订(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内容:
1. 修订办法名称为《农产品检查及检验办法》;
2.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对农产品经营者之检查或检验
3. 主管机关派员执行检查或检验时,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别标志,并说明目的。执行过程得照相、录音或录影;
4. 主管机关执行检查或检验,于必要时得对农产品抽样;
5. 主管机关执行农产品检查或检验作业时,应作成纪录,农产品经营者负责人或会同受检人员,应于纪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于纪录上签名或盖章时,应记明其事由;
6. 农产品抽样检验作业,主管机关应于收到抽取样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7. 检查或检验人员对于执行工作所知悉或持有受检人之营业秘密,应予保密;
8. 检查或检验人员于执行检查或检验工作时,其迴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办理;
9. 执行农产品检查、检验,如发现违反其他法令规定情事,主管机关应报各该主管机关处理。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41月12日卫投食字第1091304852号《降低食品中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含量作业指引》修订稿发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食品产业自定义预防或改善产品受PAHs污染的质量管理要求;
2.食品中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含量可参考的监测指标及行动准则。
卫福部药署
51月13日农粮字第1091071855A号令进口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管理办法》废止-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61月13日农粮字第1091071844A号令《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废止-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71月15日农授防字1108480875号公告《应实施动物检疫品目》修订版发布(即日生效)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进口需实施动物检疫的产品类别中增加“其他鱼类,生鲜或冷藏,货号03027900001”、“新鲜或冷藏鱼肝,货号03029110003”、“冷冻鱼肝,货号03039110002”等三个品目。
农委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81月20日卫授食字第1091902961号公告《食品微生物的检验方法一病原性大肠杆菌的检验》修订版发布(即日生效)修订内容:
1. 第一部分删除平板计数法及其相关内容,修订试验器具、材料及病原性大肠杆菌鉴定试验方法;增补检验样本总量不足时的备注说明和试验结果判定表等内容;
2. 增加了参考文献
3. 修订了检验流程图;
4. 增订或修订部分文字表述。
卫福部药署
91月25日贸服字第1097041401号公告《进出口货物分类表》修订(自2021年2月1日实施)修订内容:
(1)删除“燕窝,货号CCC0410.00.10.00-2”货物号列;
(2)增列“燕窝,不论是否经清洗或裁切,但未进一步加工者,货号CCC0410.00.10.10-0”、“其他燕窝,货号CCC0410.00.10.90-3”等2项货物号列,并规定前者进口条件为B01和F01,即应实施检验检疫,后者进口条件为F01,即仅需实施检验。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101月25日卫授食字第1091304438号通知抗氧化剂迷迭香提取物、着色剂叶绿素铜钠的适用范围和最大限量修订部分修订内容:
1.迷迭香提取物:
(1)果酱、坚果制品、烘焙制品、调味料等200mg/kg(用量以鼠尾草酸及鼠尾草酚计);
(2)胶基糖果200mg/kg;
(3)人造奶油100mg/kg。
2.叶绿素铜钠:糖果0.02g/kg(用量以Cu计)
卫福部药署
111月26日卫授食字第1092007669号公告《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八款及第十款标示违规罚锾处理原则》订定-卫福部药署
121月27日卫授食字第1091303385号通知《动物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发布(即日生效)部分修订内容:
1.乙酰甲胺磷:
(1)畜类肌肉、内脏(肝脏除外)0.03mg/kg(修订);
(2)畜类脂肪、肝脏0.02mg/kg(新增)。
2.联苯三唑醇:内脏(肾脏除外)0.03mg/kg(新增)。
3.三聚氰胺菊酯:
(1)畜类肌肉、内脏(肝脏除外)0.07mg/kg(新增);
(2)畜类肝脏0.02mg/kg(新增);
(3)脂肪2mg/kg(新增);
(4)禽类脂肪0.02mg/kg(新增);
(5)乳0.1mg/kg(新增);
(6)蛋0.02mg/kg(新增)。
4.百里酚在蜂产品限量。
5.修正“Chlorm equat”普通名为“克美素”。
卫福部药署
131月28日卫授食字第1101900039号公告《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磷酸钠》草案预告修正其修正要点如下:
1.修正英文名称。
2.修正「分子式」、「含量」、「外观及性状」、「监别」、「氟化物」、「砷」、「水不溶物」及「含量测定」。
3.删除「溶液性状」、「液性」、「氯化物」、「硫酸盐」、「重金属」及「乾燥减重」。
4.增列「分子量」、「炽灼减重」、「铅」及「参考文献」。
5.增修订部分文字。
卫福部药署
141月29日卫授食字第1101900010号通知《食品中赫曲霉毒素A的检验方法标准》修订(意见征集期60天)修订内容:
1. 将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扩充到供直接食用的花生及花生制品、果干类、香辛料、婴幼儿食品等产品;
2. 修订咖啡、酒类及葡萄汁的前处理方法,增补第一款新增适用范围内产品的处理方法;
3. 修订和新增各类食品样品的定量限;
4. 修订试剂和检测设备的要求;
5. 鉴别和定性检测部分将样品分为以干重计的赝品和非以干重计的样品;增加和修订了参考文献。
卫福部药署
151月29日卫授食字第1101900035号《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α–醣基异槲皮苷》草案预告订定-卫福部药署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钙》草案-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番茄红素(来自Blakeslea trispora)》草案-
《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柠檬酸三乙酯》草案-
161月29日卫授食字第1101900010号公告《食品中霉菌毒素检验方法-赭麴毒素A之检验》草案预告修正其修正要点如下:
1.修正英文名称。
2.「适用范围」扩增谷类、供直接食用之花生及花生加工品、果乾类、香辛植物、婴幼儿食品、几丁聚醣等基质,并将米麦制品纳入谷类基质。
3.「装置」增列「旋涡混合器」、「真空冷冻乾燥装置」、「烘箱」及「乾燥器」。
4.「试药」增列「Tween-20」及赭麴毒素A对照用标准品之配制溶剂。
5.「器具及材料」删除「针筒过滤器」,修正「容量瓶」及「滤膜」,并增列「滤纸」及「称量瓶」。
6.「试剂之调制」修正「2 N盐酸溶液」及「米麦制品萃取溶液」,增列「果乾类、花生及其加工品萃取溶液」及「含0.1% Tween-20之磷酸缓冲溶液」。
7.「移动相溶液之调制」增列滤膜材质。
8.「标准溶液之配制」增列各基质之标准溶液浓度范围。
9.「检液之调制」之萃取部分修正「咖啡」及「酒类及葡萄汁」基质,增列「谷类及几丁聚醣」、「果乾类、花生及其加工品」、「香辛植物类」、「婴幼儿谷物类辅助食品及婴幼儿副食品」及「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基质,并将「米麦制品」纳入「谷类及几丁聚醣」基质,另修正净化部分。
10.增列「水分之测定」。
11.「监别试验与含量测定」将检体分为「非以乾重计之检体」及「以乾重计之检体」,并修正赭麴毒素A含量之单位。
 
卫福部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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