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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PKM/467
2018-08-06
18-494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植物及植物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修改草案。


页数:1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根据“植物保护和检疫法案”第17条第4段(以下简称“法案”),进入和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植物必须符合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案第17条第4段被改为第5段。 因此, 法规第1和3条也需修订。实践中的植物监管商品相关程序和措施保持不变。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X]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ISPM第1条。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8年10月5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根据“植物保护和检疫法案”第17条第4段(以下简称“法案”),进入和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植物必须符合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案第17条第4段被改为第5段。 因此, 法规第1和3条也需修订。实践中的植物监管商品相关程序和措施保持不变。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根据“植物保护和检疫法案”第17条第4段(以下简称“法案”),进入和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植物必须符合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案第17条第4段被改为第5段。 因此, 法规第1和3条也需修订。实践中的植物监管商品相关程序和措施保持不变。
1
1.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植物及植物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修改草案。


页数:1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根据“植物保护和检疫法案”第17条第4段(以下简称“法案”),进入和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植物必须符合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案第17条第4段被改为第5段。 因此, 法规第1和3条也需修订。实践中的植物监管商品相关程序和措施保持不变。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X]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ISPM第1条。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8年10月5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8/8/6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修改草案。
内容简述:
    根据“植物保护和检疫法案”第17条第4段(以下简称“法案”),进入和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植物必须符合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案第17条第4段被改为第5段。 因此, 法规第1和3条也需修订。实践中的植物监管商品相关程序和措施保持不变。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8-08-06如下信息:
    根据“植物保护和检疫法案”第17条第4段(以下简称“法案”),进入和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植物必须符合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进入及储存于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植物商品的检疫操作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案第17条第4段被改为第5段。 因此, 法规第1和3条也需修订。实践中的植物监管商品相关程序和措施保持不变。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通报原文:[{"filename":"TPKM467.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80806/TPKM4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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