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305
2019-02-14
19-0858
2019-02-14
19-085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欧委会, 健康食品安全总司 |
3. | 覆盖的产品: 活动物及动物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2018年7月25日委员会第2018/1629号授权法规——修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传染性动物疾病第(EU)2016/429号法规附件II所定疫病名单及修改和撤销动物卫生领域的某些法案(“动物卫生法”):页数:各5页 使用语言:英法西班牙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有关传染性动物疫病的第(EU)2016/429号法规 ('动物卫生法')制定了一个对欧盟动物或大众健康有风险的,且欧盟干预相关的传染性动物疾病统一名单('疫病录')。 该名单包括本法规第5(1)条所列的五种疫病及本通报法规修改附件II所列的疫病。 根据保护欧盟动物与大众健康相关基本法规预定标准,此动物疾病名单经过了委员会的审议。利用上述预定标准,第(EU)2018/1629号通报法规对其附件II做了相应的修改。该名单是在完成了综合科学基础准备工作后,很大程度上依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提出的相关科学意见制定的。 该法规的动物疫病名单是在考虑到OIE国际标准并将欧盟干预重点置于需采取欧盟一级协调措施的疾病上而制定的。OIE所列的,但第(EU)2018/1629号法规未列明疫病管理不在欧盟一级的管理范畴内,但属欧盟成员国国家级的管理范畴。 本通报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18年7月25日 拟公布日期: 2018年10月31日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8年11月20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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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传染性动物疫病的第(EU)2016/429号法规 ('动物卫生法')制定了一个对欧盟动物或大众健康有风险的,且欧盟干预相关的传染性动物疾病统一名单('疫病录')。 该名单包括本法规第5(1)条所列的五种疫病及本通报法规修改附件II所列的疫病。 根据保护欧盟动物与大众健康相关基本法规预定标准,此动物疾病名单经过了委员会的审议。利用上述预定标准,第(EU)2018/1629号通报法规对其附件II做了相应的修改。该名单是在完成了综合科学基础准备工作后,很大程度上依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提出的相关科学意见制定的。 该法规的动物疫病名单是在考虑到OIE国际标准并将欧盟干预重点置于需采取欧盟一级协调措施的疾病上而制定的。OIE所列的,但第(EU)2018/1629号法规未列明疫病管理不在欧盟一级的管理范畴内,但属欧盟成员国国家级的管理范畴。 本通报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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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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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传染性动物疫病的第(EU)2016/429号法规 ('动物卫生法')制定了一个对欧盟动物或大众健康有风险的,且欧盟干预相关的传染性动物疾病统一名单('疫病录')。 该名单包括本法规第5(1)条所列的五种疫病及本通报法规修改附件II所列的疫病。 根据保护欧盟动物与大众健康相关基本法规预定标准,此动物疾病名单经过了委员会的审议。利用上述预定标准,第(EU)2018/1629号通报法规对其附件II做了相应的修改。该名单是在完成了综合科学基础准备工作后,很大程度上依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提出的相关科学意见制定的。 该法规的动物疫病名单是在考虑到OIE国际标准并将欧盟干预重点置于需采取欧盟一级协调措施的疾病上而制定的。OIE所列的,但第(EU)2018/1629号法规未列明疫病管理不在欧盟一级的管理范畴内,但属欧盟成员国国家级的管理范畴。 本通报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
1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欧委会, 健康食品安全总司 |
3. | 覆盖的产品: 活动物及动物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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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8年7月25日委员会第2018/1629号授权法规——修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传染性动物疾病第(EU)2016/429号法规附件II所定疫病名单及修改和撤销动物卫生领域的某些法案(“动物卫生法”):页数:各5页 使用语言:英法西班牙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有关传染性动物疫病的第(EU)2016/429号法规 ('动物卫生法')制定了一个对欧盟动物或大众健康有风险的,且欧盟干预相关的传染性动物疾病统一名单('疫病录')。 该名单包括本法规第5(1)条所列的五种疫病及本通报法规修改附件II所列的疫病。 根据保护欧盟动物与大众健康相关基本法规预定标准,此动物疾病名单经过了委员会的审议。利用上述预定标准,第(EU)2018/1629号通报法规对其附件II做了相应的修改。该名单是在完成了综合科学基础准备工作后,很大程度上依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提出的相关科学意见制定的。 该法规的动物疫病名单是在考虑到OIE国际标准并将欧盟干预重点置于需采取欧盟一级协调措施的疾病上而制定的。OIE所列的,但第(EU)2018/1629号法规未列明疫病管理不在欧盟一级的管理范畴内,但属欧盟成员国国家级的管理范畴。 本通报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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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18年7月25日 拟公布日期: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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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8年11月20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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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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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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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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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9/2/14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2018年7月25日委员会第2018/1629号授权法规——修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传染性动物疾病第(EU)2016/429号法规附件II所定疫病名单及修改和撤销动物卫生领域的某些法案(“动物卫生法”): |
内容简述:
有关传染性动物疫病的第(EU)2016/429号法规 ('动物卫生法')制定了一个对欧盟动物或大众健康有风险的,且欧盟干预相关的传染性动物疾病统一名单('疫病录')。 该名单包括本法规第5(1)条所列的五种疫病及本通报法规修改附件II所列的疫病。
根据保护欧盟动物与大众健康相关基本法规预定标准,此动物疾病名单经过了委员会的审议。利用上述预定标准,第(EU)2018/1629号通报法规对其附件II做了相应的修改。该名单是在完成了综合科学基础准备工作后,很大程度上依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提出的相关科学意见制定的。 该法规的动物疫病名单是在考虑到OIE国际标准并将欧盟干预重点置于需采取欧盟一级协调措施的疾病上而制定的。OIE所列的,但第(EU)2018/1629号法规未列明疫病管理不在欧盟一级的管理范畴内,但属欧盟成员国国家级的管理范畴。 本通报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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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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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9-02-14如下信息: |
有关传染性动物疫病的第(EU)2016/429号法规 ('动物卫生法')制定了一个对欧盟动物或大众健康有风险的,且欧盟干预相关的传染性动物疾病统一名单('疫病录')。 该名单包括本法规第5(1)条所列的五种疫病及本通报法规修改附件II所列的疫病。 根据保护欧盟动物与大众健康相关基本法规预定标准,此动物疾病名单经过了委员会的审议。利用上述预定标准,第(EU)2018/1629号通报法规对其附件II做了相应的修改。该名单是在完成了综合科学基础准备工作后,很大程度上依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提出的相关科学意见制定的。 该法规的动物疫病名单是在考虑到OIE国际标准并将欧盟干预重点置于需采取欧盟一级协调措施的疾病上而制定的。OIE所列的,但第(EU)2018/1629号法规未列明疫病管理不在欧盟一级的管理范畴内,但属欧盟成员国国家级的管理范畴。 本通报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欧委会)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Unit D2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 2) 29 54263 Fax: +(32 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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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EU305.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90214/EU3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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