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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VNM/122
2021-07-02
21-530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越南
2. 负责机构: 越南海关总署
3. 覆盖的产品: 一般产品和货物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法令草案规定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页数:84页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1. 本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清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2组货物)所列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2. 本法令草案不适用于下列进口货物:
a) (1)专用于安全防卫的货物;
b)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质量检验的货物;
c) 生产药品、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原料。
3.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涉及进口接受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货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a)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的组织和个人;
b) 负责国家质量管理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部委,省、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c) 海关当局;
d) 其他与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2007 年 11 月 21 日《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 2006 年 6 月 29 日《标准和技术法规》 - 2010 年 6 月 17 日《食品安全法》 - 2018 年 11 月 19 日《畜牧法》 - 2018 年 11 月 19 日《栽培法》 - 2013 年 11 月 25 日《植物保护和检疫法》 - 2015 年 6 月 19 日《兽医法》 - 2017 年 11 月 21 日《渔业法》 - 2009 年 11 月 23 日《电信法》 - 2009 年 11 月 23 日《无线电频率法》 - 2014 年 6 月 23 日《海关法》(提供越南语)
10. 拟批准日期: 2021年7月1日
拟公布日期:
2021年9月1日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1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1年8月30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越南SPS通报机构和咨询点越南河内Nguyen Cong Hoan街10号A3座电话: +(84 4) 3734 4764 传真: +(84 4) 3734 4764 电子邮箱: spsvietnam@mard.gov.vn 网址: http://www.spsvietnam.gov.vn 越南海关总署越南 河内CauGiay区Yen Hoa Ward Duong DinhNghe路 电话: +(84) 3944 0833(分机号:8934) 传真: +(84) 3944 0645 电子邮箱: icd@customs.gov.vn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1
1. 本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清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2组货物)所列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2. 本法令草案不适用于下列进口货物:
a) (1)专用于安全防卫的货物;
b)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质量检验的货物;
c) 生产药品、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原料。
3.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涉及进口接受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货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a)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的组织和个人;
b) 负责国家质量管理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部委,省、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c) 海关当局;
d) 其他与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越南SPS通报机构和咨询点越南河内Nguyen Cong Hoan街10号A3座电话: +(84 4) 3734 4764 传真: +(84 4) 3734 4764 电子邮箱: spsvietnam@mard.gov.vn 网址: http://www.spsvietnam.gov.vn 越南海关总署越南 河内CauGiay区Yen Hoa Ward Duong DinhNghe路 电话: +(84) 3944 0833(分机号:8934) 传真: +(84) 3944 0645 电子邮箱: icd@customs.gov.vn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1
1. 本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清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2组货物)所列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2. 本法令草案不适用于下列进口货物:
a) (1)专用于安全防卫的货物;
b)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质量检验的货物;
c) 生产药品、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原料。
3.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涉及进口接受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货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a)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的组织和个人;
b) 负责国家质量管理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部委,省、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c) 海关当局;
d) 其他与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1
1. 通报成员:越南
2. 负责机构: 越南海关总署
3. 覆盖的产品: 一般产品和货物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法令草案规定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页数:84页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1. 本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清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2组货物)所列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2. 本法令草案不适用于下列进口货物:
a) (1)专用于安全防卫的货物;
b)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质量检验的货物;
c) 生产药品、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原料。
3.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涉及进口接受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货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a)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的组织和个人;
b) 负责国家质量管理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部委,省、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c) 海关当局;
d) 其他与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2007 年 11 月 21 日《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 2006 年 6 月 29 日《标准和技术法规》 - 2010 年 6 月 17 日《食品安全法》 - 2018 年 11 月 19 日《畜牧法》 - 2018 年 11 月 19 日《栽培法》 - 2013 年 11 月 25 日《植物保护和检疫法》 - 2015 年 6 月 19 日《兽医法》 - 2017 年 11 月 21 日《渔业法》 - 2009 年 11 月 23 日《电信法》 - 2009 年 11 月 23 日《无线电频率法》 - 2014 年 6 月 23 日《海关法》(提供越南语)
11. 拟批准日期: 2021年7月1日
拟公布日期:
2021年9月1日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1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1年8月30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越南SPS通报机构和咨询点越南河内Nguyen Cong Hoan街10号A3座电话: +(84 4) 3734 4764 传真: +(84 4) 3734 4764 电子邮箱: spsvietnam@mard.gov.vn 网址: http://www.spsvietnam.gov.vn 越南海关总署越南 河内CauGiay区Yen Hoa Ward Duong DinhNghe路 电话: +(84) 3944 0833(分机号:8934) 传真: +(84) 3944 0645 电子邮箱: icd@customs.gov.vn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1
应越南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7/2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法令草案规定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内容简述:
1. 本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清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2组货物)所列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2. 本法令草案不适用于下列进口货物:
a) (1)专用于安全防卫的货物;
b)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质量检验的货物;
c) 生产药品、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原料。
3.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涉及进口接受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货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a)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的组织和个人;
b) 负责国家质量管理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部委,省、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c) 海关当局;
d) 其他与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越南SPS通报机构和咨询点越南河内Nguyen Cong Hoan街10号A3座电话: +(84 4) 3734 4764 传真: +(84 4) 3734 4764 电子邮箱: spsvietnam@mard.gov.vn 网址: http://www.spsvietnam.gov.vn 越南海关总署越南 河内CauGiay区Yen Hoa Ward Duong DinhNghe路 电话: +(84) 3944 0833(分机号:8934) 传真: +(84) 3944 0645 电子邮箱: icd@customs.gov.vn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1
应越南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07-02如下信息:
1. 本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清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2组货物)所列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2. 本法令草案不适用于下列进口货物:
a) (1)专用于安全防卫的货物;
b)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质量检验的货物;
c) 生产药品、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原料。
3.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涉及进口接受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货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a)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的组织和个人;
b) 负责国家质量管理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部委,省、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c) 海关当局;
d) 其他与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通报原文:[{"filename":"VNM122.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10702/VNM1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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