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1. | 通报成员:越南 |
2. | 负责机构: 卫生部越南食品管理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各种食物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的法令草案。页数:35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1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2_x.pdf |
6. |
内容简述: 本草案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一、行政程序改革1.取消对经领事认证的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并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副本;2.允许使用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健康补充剂测试结果,无需将样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规定企业对需按政府监察署建议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类别补充申请材料的次数(最多三次)和时限(30天);新增对组织和个人以慈善目的(非商业用途)进口捐赠食品的简化流程和程序;补充规定由各部委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从中央到地方处理行政程序并管理食品安全;新增对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允许使用添加剂清单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使用对象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声明注册要求;简化和削减部分行政程序:简化广告内容确认注册、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颁发流程;新增对检测机构免于定期检查的规定;简化现行联合通知20/2013/TTLT-BYT-BCT-BNNPTNT中关于指定食品检测机构条件的档案要求。二、加强分权与授权将食品销售自由证书(健康补充剂除外)、出口食品健康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签发权下放至地方当局。三、加强事后监管规定声明档案中仅允许标注生产设施或产品所有者名称。若非上述主体,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提供生产方或所有者的授权书;控制产品变更后的重新声明:若市场投放主体、生产设施、原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适用对象、剂量、剂型、质量安全指标等发生变更,需重新声明;新增对产品声明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的撤销与暂停条款,明确撤销情形及权限;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按《食品安全法》第7条第2款(g)项、第19条第1款(d)项及良好生产规范(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体系要求保存记录,供检查机构调阅;要求组织和个人在声明注册档案中提供安全与质量指标的测试方法标准,供公共检测单位进行市场抽检;完善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规定,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指定程序及召回情形。四、落实部委(含政府监察署)建议,新增并明确“首次上市功能食品”的定义;修订“科学证据证明产品用途”的概念。五、其他内容1.修订并补充膳食补充剂的定义以管控其特性与用途;2.明确食品自声明程序:省级人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需在收到档案后7日内将自声明文件发布于电子平台,并在自声明后3个月内审核产品分类、用途、成分)等是否符合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越南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日期为2018年2月2日的第15/2018/ND-CP号法令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2025年3月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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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一、行政程序改革1.取消对经领事认证的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并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副本;2.允许使用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健康补充剂测试结果,无需将样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规定企业对需按政府监察署建议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类别补充申请材料的次数(最多三次)和时限(30天);新增对组织和个人以慈善目的(非商业用途)进口捐赠食品的简化流程和程序;补充规定由各部委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从中央到地方处理行政程序并管理食品安全;新增对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允许使用添加剂清单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使用对象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声明注册要求;简化和削减部分行政程序:简化广告内容确认注册、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颁发流程;新增对检测机构免于定期检查的规定;简化现行联合通知20/2013/TTLT-BYT-BCT-BNNPTNT中关于指定食品检测机构条件的档案要求。二、加强分权与授权将食品销售自由证书(健康补充剂除外)、出口食品健康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签发权下放至地方当局。三、加强事后监管规定声明档案中仅允许标注生产设施或产品所有者名称。若非上述主体,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提供生产方或所有者的授权书;控制产品变更后的重新声明:若市场投放主体、生产设施、原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适用对象、剂量、剂型、质量安全指标等发生变更,需重新声明;新增对产品声明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的撤销与暂停条款,明确撤销情形及权限;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按《食品安全法》第7条第2款(g)项、第19条第1款(d)项及良好生产规范(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体系要求保存记录,供检查机构调阅;要求组织和个人在声明注册档案中提供安全与质量指标的测试方法标准,供公共检测单位进行市场抽检;完善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规定,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指定程序及召回情形。四、落实部委(含政府监察署)建议,新增并明确“首次上市功能食品”的定义;修订“科学证据证明产品用途”的概念。五、其他内容1.修订并补充膳食补充剂的定义以管控其特性与用途;2.明确食品自声明程序:省级人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需在收到档案后7日内将自声明文件发布于电子平台,并在自声明后3个月内审核产品分类、用途、成分)等是否符合规定。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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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一、行政程序改革1.取消对经领事认证的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并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副本;2.允许使用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健康补充剂测试结果,无需将样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规定企业对需按政府监察署建议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类别补充申请材料的次数(最多三次)和时限(30天);新增对组织和个人以慈善目的(非商业用途)进口捐赠食品的简化流程和程序;补充规定由各部委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从中央到地方处理行政程序并管理食品安全;新增对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允许使用添加剂清单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使用对象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声明注册要求;简化和削减部分行政程序:简化广告内容确认注册、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颁发流程;新增对检测机构免于定期检查的规定;简化现行联合通知20/2013/TTLT-BYT-BCT-BNNPTNT中关于指定食品检测机构条件的档案要求。二、加强分权与授权将食品销售自由证书(健康补充剂除外)、出口食品健康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签发权下放至地方当局。三、加强事后监管规定声明档案中仅允许标注生产设施或产品所有者名称。若非上述主体,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提供生产方或所有者的授权书;控制产品变更后的重新声明:若市场投放主体、生产设施、原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适用对象、剂量、剂型、质量安全指标等发生变更,需重新声明;新增对产品声明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的撤销与暂停条款,明确撤销情形及权限;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按《食品安全法》第7条第2款(g)项、第19条第1款(d)项及良好生产规范(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体系要求保存记录,供检查机构调阅;要求组织和个人在声明注册档案中提供安全与质量指标的测试方法标准,供公共检测单位进行市场抽检;完善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规定,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指定程序及召回情形。四、落实部委(含政府监察署)建议,新增并明确“首次上市功能食品”的定义;修订“科学证据证明产品用途”的概念。五、其他内容1.修订并补充膳食补充剂的定义以管控其特性与用途;2.明确食品自声明程序:省级人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需在收到档案后7日内将自声明文件发布于电子平台,并在自声明后3个月内审核产品分类、用途、成分)等是否符合规定。 |
1. | 通报成员:越南 |
2. | 负责机构: 卫生部越南食品管理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各种食物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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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的法令草案。页数:35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1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VNM/25_02158_02_x.pdf |
6. |
内容简述: 本草案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一、行政程序改革1.取消对经领事认证的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并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副本;2.允许使用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健康补充剂测试结果,无需将样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规定企业对需按政府监察署建议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类别补充申请材料的次数(最多三次)和时限(30天);新增对组织和个人以慈善目的(非商业用途)进口捐赠食品的简化流程和程序;补充规定由各部委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从中央到地方处理行政程序并管理食品安全;新增对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允许使用添加剂清单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使用对象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声明注册要求;简化和削减部分行政程序:简化广告内容确认注册、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颁发流程;新增对检测机构免于定期检查的规定;简化现行联合通知20/2013/TTLT-BYT-BCT-BNNPTNT中关于指定食品检测机构条件的档案要求。二、加强分权与授权将食品销售自由证书(健康补充剂除外)、出口食品健康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签发权下放至地方当局。三、加强事后监管规定声明档案中仅允许标注生产设施或产品所有者名称。若非上述主体,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提供生产方或所有者的授权书;控制产品变更后的重新声明:若市场投放主体、生产设施、原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适用对象、剂量、剂型、质量安全指标等发生变更,需重新声明;新增对产品声明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的撤销与暂停条款,明确撤销情形及权限;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按《食品安全法》第7条第2款(g)项、第19条第1款(d)项及良好生产规范(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体系要求保存记录,供检查机构调阅;要求组织和个人在声明注册档案中提供安全与质量指标的测试方法标准,供公共检测单位进行市场抽检;完善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规定,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指定程序及召回情形。四、落实部委(含政府监察署)建议,新增并明确“首次上市功能食品”的定义;修订“科学证据证明产品用途”的概念。五、其他内容1.修订并补充膳食补充剂的定义以管控其特性与用途;2.明确食品自声明程序:省级人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需在收到档案后7日内将自声明文件发布于电子平台,并在自声明后3个月内审核产品分类、用途、成分)等是否符合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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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该法令旨在保障人类健康与安全。2018年2月2日颁布的第15/2018/NĐ-CP号法令(替代2012年4月25日颁布的第38/2012/NĐ-CP号法令)细化了《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款的实施细则,并已生效六年。然而,在第15/2018/NĐ-CP号法令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若干亟需审查、修订和补充的紧迫问题,以确保其符合实际需求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尤其是在当前持续推进行政程序改革、强化事后检查措施以提升食品质量的背景下。在2025年1月9日举行的中央食品安全跨部门指导委员会会议上,副总理黎成龙责成卫生部于2025年第一季度内提交修订后的第15/2018/NĐ-CP号法令。鉴于任务的紧迫性,卫生部已向总理汇报并征询意见,总理批准了该法令中亟需修订的关键问题,并同意根据《法律文书颁布法》规定的简化程序制定并颁布修订后的法令。具体内容详见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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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越南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日期为2018年2月2日的第15/2018/ND-CP号法令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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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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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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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越南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3/18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的法令草案。 |
内容简述:
本草案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一、行政程序改革1.取消对经领事认证的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并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副本;2.允许使用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健康补充剂测试结果,无需将样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规定企业对需按政府监察署建议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类别补充申请材料的次数(最多三次)和时限(30天);新增对组织和个人以慈善目的(非商业用途)进口捐赠食品的简化流程和程序;补充规定由各部委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从中央到地方处理行政程序并管理食品安全;新增对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允许使用添加剂清单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使用对象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声明注册要求;简化和削减部分行政程序:简化广告内容确认注册、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颁发流程;新增对检测机构免于定期检查的规定;简化现行联合通知20/2013/TTLT-BYT-BCT-BNNPTNT中关于指定食品检测机构条件的档案要求。二、加强分权与授权将食品销售自由证书(健康补充剂除外)、出口食品健康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签发权下放至地方当局。三、加强事后监管规定声明档案中仅允许标注生产设施或产品所有者名称。若非上述主体,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提供生产方或所有者的授权书;控制产品变更后的重新声明:若市场投放主体、生产设施、原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适用对象、剂量、剂型、质量安全指标等发生变更,需重新声明;新增对产品声明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的撤销与暂停条款,明确撤销情形及权限;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按《食品安全法》第7条第2款(g)项、第19条第1款(d)项及良好生产规范(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体系要求保存记录,供检查机构调阅;要求组织和个人在声明注册档案中提供安全与质量指标的测试方法标准,供公共检测单位进行市场抽检;完善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规定,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指定程序及召回情形。四、落实部委(含政府监察署)建议,新增并明确“首次上市功能食品”的定义;修订“科学证据证明产品用途”的概念。五、其他内容1.修订并补充膳食补充剂的定义以管控其特性与用途;2.明确食品自声明程序:省级人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需在收到档案后7日内将自声明文件发布于电子平台,并在自声明后3个月内审核产品分类、用途、成分)等是否符合规定。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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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越南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3-18如下信息: |
本草案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Đ-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一、行政程序改革1.取消对经领事认证的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并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副本;2.允许使用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健康补充剂测试结果,无需将样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规定企业对需按政府监察署建议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类别补充申请材料的次数(最多三次)和时限(30天);新增对组织和个人以慈善目的(非商业用途)进口捐赠食品的简化流程和程序;补充规定由各部委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从中央到地方处理行政程序并管理食品安全;新增对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允许使用添加剂清单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使用对象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声明注册要求;简化和削减部分行政程序:简化广告内容确认注册、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颁发流程;新增对检测机构免于定期检查的规定;简化现行联合通知20/2013/TTLT-BYT-BCT-BNNPTNT中关于指定食品检测机构条件的档案要求。二、加强分权与授权将食品销售自由证书(健康补充剂除外)、出口食品健康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签发权下放至地方当局。三、加强事后监管规定声明档案中仅允许标注生产设施或产品所有者名称。若非上述主体,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提供生产方或所有者的授权书;控制产品变更后的重新声明:若市场投放主体、生产设施、原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适用对象、剂量、剂型、质量安全指标等发生变更,需重新声明;新增对产品声明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的撤销与暂停条款,明确撤销情形及权限;市场投放组织或个人需按《食品安全法》第7条第2款(g)项、第19条第1款(d)项及良好生产规范(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等体系要求保存记录,供检查机构调阅;要求组织和个人在声明注册档案中提供安全与质量指标的测试方法标准,供公共检测单位进行市场抽检;完善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规定,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指定程序及召回情形。四、落实部委(含政府监察署)建议,新增并明确“首次上市功能食品”的定义;修订“科学证据证明产品用途”的概念。五、其他内容1.修订并补充膳食补充剂的定义以管控其特性与用途;2.明确食品自声明程序:省级人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需在收到档案后7日内将自声明文件发布于电子平台,并在自声明后3个月内审核产品分类、用途、成分)等是否符合规定。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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