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N/1359
2026-04-23
26-3067
2026-04-23
26-306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3. | 覆盖的产品: 外来物种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中国海关总署、中国农业农村部、中国自然资源部、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6年第39号(关于发布《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页数:3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2176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2176_00_e.pdf |
| 6. | 内容简述:根据《中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 |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X] 动物健康[X]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X] 无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2026年5月1日[ ] 贸易促进措施: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1
| 根据《中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1
| 根据《中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 |
1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3. | 覆盖的产品: 外来物种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中国海关总署、中国农业农村部、中国自然资源部、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6年第39号(关于发布《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页数:3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2176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2176_00_e.pdf |
| 6. | 内容简述:根据《中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 |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X] 动物健康[X]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X] 无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2026年5月1日[ ] 贸易促进措施: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1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4/23 0:00:00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中国海关总署、中国农业农村部、中国自然资源部、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6年第39号(关于发布《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 |
|
内容简述:
根据《中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1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4-23如下信息: |
| 根据《中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359_EN.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60423/CHN1359_EN.docx"}]
相关通报:
粤ICP备17062322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1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