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AUS/146
2003-06-27
2003-06-2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标准管理局(FSANZ)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加工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最大残留限量申请评估报告,申请号:A477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申请(A477及A486)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内非抗生素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最大残留限量。这是国家注册管理局(NRA) (现为澳大利亚杀虫剂及兽药管理局)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常规性申请,其目的是更新法典,以反映澳大利亚使用的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目前注册的情况。法典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了适用于特殊级别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产品的强制性要求。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产品不能在澳大利亚合法供应。这些申请或提案可能包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未涉及的对最大残留限量的变更。这些最大残留限量还与大宗贸易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药品相关,它可以间接地影响WTO成员间派生食品产品的贸易。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法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均为英文)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法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均为英文) |
10. |
拟批准日期:
预计于2003年年底向政府通报,随后有待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未知,生效日期有待政府考虑(见以上第9栏)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3年8月30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s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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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申请(A477及A486)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内非抗生素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最大残留限量。这是国家注册管理局(NRA) (现为澳大利亚杀虫剂及兽药管理局)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常规性申请,其目的是更新法典,以反映澳大利亚使用的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目前注册的情况。法典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了适用于特殊级别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产品的强制性要求。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产品不能在澳大利亚合法供应。这些申请或提案可能包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未涉及的对最大残留限量的变更。这些最大残留限量还与大宗贸易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药品相关,它可以间接地影响WTO成员间派生食品产品的贸易。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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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s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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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申请(A477及A486)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内非抗生素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最大残留限量。这是国家注册管理局(NRA) (现为澳大利亚杀虫剂及兽药管理局)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常规性申请,其目的是更新法典,以反映澳大利亚使用的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目前注册的情况。法典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了适用于特殊级别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产品的强制性要求。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产品不能在澳大利亚合法供应。这些申请或提案可能包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未涉及的对最大残留限量的变更。这些最大残留限量还与大宗贸易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药品相关,它可以间接地影响WTO成员间派生食品产品的贸易。 |
1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标准管理局(FSANZ)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加工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最大残留限量申请评估报告,申请号:A477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申请(A477及A486)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内非抗生素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最大残留限量。这是国家注册管理局(NRA) (现为澳大利亚杀虫剂及兽药管理局)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常规性申请,其目的是更新法典,以反映澳大利亚使用的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目前注册的情况。法典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了适用于特殊级别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产品的强制性要求。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产品不能在澳大利亚合法供应。这些申请或提案可能包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未涉及的对最大残留限量的变更。这些最大残留限量还与大宗贸易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药品相关,它可以间接地影响WTO成员间派生食品产品的贸易。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法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均为英文)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法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均为英文) |
11. |
拟批准日期:
预计于2003年年底向政府通报,随后有待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未知,生效日期有待政府考虑(见以上第9栏)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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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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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s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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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6/27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最大残留限量申请评估报告,申请号:A477 |
内容简述:
该申请(A477及A486)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内非抗生素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最大残留限量。这是国家注册管理局(NRA) (现为澳大利亚杀虫剂及兽药管理局)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常规性申请,其目的是更新法典,以反映澳大利亚使用的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目前注册的情况。法典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了适用于特殊级别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产品的强制性要求。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产品不能在澳大利亚合法供应。这些申请或提案可能包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未涉及的对最大残留限量的变更。这些最大残留限量还与大宗贸易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药品相关,它可以间接地影响WTO成员间派生食品产品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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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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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s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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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06-27如下信息: |
该申请(A477及A486)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内非抗生素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最大残留限量。这是国家注册管理局(NRA) (现为澳大利亚杀虫剂及兽药管理局)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的常规性申请,其目的是更新法典,以反映澳大利亚使用的农业及兽用化学药品目前注册的情况。法典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了适用于特殊级别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产品的强制性要求。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产品不能在澳大利亚合法供应。这些申请或提案可能包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未涉及的对最大残留限量的变更。这些最大残留限量还与大宗贸易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药品相关,它可以间接地影响WTO成员间派生食品产品的贸易。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s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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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AUS146.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30627/GSPSNAUS1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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