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KOR/131
2003-07-04
2003-07-0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 韩国健康福利部(MOHW) |
3. | 覆盖的产品: 保健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保健食品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提高 (以下简称“食品”)以及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分销和销售,来提高公众健康及消费者保护。“保健食品”的定义是使用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片状、胶囊、粉末、颗粒、液态及丸状食品。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保健食品的生产商应获得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批准。食品进口商及分销商人应向委员及市长或省级主管汇报。获得许可的人应按照该法的部级法令实行自我检验,以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准则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生产商必须指定负责质量控制、设施管理及雇员工作培训的质量控制经理。该经理必须达到本法中要求的资格。以商业为目的进口食品的人应按该法的规定向委员报告。必要时,委员可在通关前指定相关机构或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适当的检验。委员可以对进口食品制定“预先批准注册”。该新方案是在文件评审(包括证明产品符合韩国相关法规的检验证书)及现场检验后,对进口食品提供预先批准。产品的注册是以逐个产品进行注册为基础的,不包括鲜活产品。已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获得预先注册的产品,只有文件审核的部分可以进口韩国。为评审和调查有关食品方面的准则、标准、标签、广告及政策,以答复健康福利部及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委员的咨询,应在健康福利部内设立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 委员应公布含有生产准则及质量控制的“良好保健食品生产方法”及并向遵守法规的企业给予鼓励。由于认为该法是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委员可以确定和向公众公布食品制造、加工准则和保存方法及食品成分的标准。当商人对产品性能做广告和加贴标签时,为符合促进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国家保健食品政策,他/她应向“广告评审委员会”咨询,并反映科学的依据。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MOHW公报No.2003-81, 公布于韩国官方公报6.24, 提供韩文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MOHW公报No.2003-81, 公布于韩国官方公报6.24, 提供韩文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公布后60天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
“保健食品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提高 (以下简称“食品”)以及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分销和销售,来提高公众健康及消费者保护。“保健食品”的定义是使用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片状、胶囊、粉末、颗粒、液态及丸状食品。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保健食品的生产商应获得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批准。食品进口商及分销商人应向委员及市长或省级主管汇报。获得许可的人应按照该法的部级法令实行自我检验,以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准则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生产商必须指定负责质量控制、设施管理及雇员工作培训的质量控制经理。该经理必须达到本法中要求的资格。以商业为目的进口食品的人应按该法的规定向委员报告。必要时,委员可在通关前指定相关机构或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适当的检验。委员可以对进口食品制定“预先批准注册”。该新方案是在文件评审(包括证明产品符合韩国相关法规的检验证书)及现场检验后,对进口食品提供预先批准。产品的注册是以逐个产品进行注册为基础的,不包括鲜活产品。已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获得预先注册的产品,只有文件审核的部分可以进口韩国。为评审和调查有关食品方面的准则、标准、标签、广告及政策,以答复健康福利部及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委员的咨询,应在健康福利部内设立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 委员应公布含有生产准则及质量控制的“良好保健食品生产方法”及并向遵守法规的企业给予鼓励。由于认为该法是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委员可以确定和向公众公布食品制造、加工准则和保存方法及食品成分的标准。当商人对产品性能做广告和加贴标签时,为符合促进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国家保健食品政策,他/她应向“广告评审委员会”咨询,并反映科学的依据。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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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健食品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提高 (以下简称“食品”)以及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分销和销售,来提高公众健康及消费者保护。“保健食品”的定义是使用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片状、胶囊、粉末、颗粒、液态及丸状食品。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保健食品的生产商应获得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批准。食品进口商及分销商人应向委员及市长或省级主管汇报。获得许可的人应按照该法的部级法令实行自我检验,以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准则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生产商必须指定负责质量控制、设施管理及雇员工作培训的质量控制经理。该经理必须达到本法中要求的资格。以商业为目的进口食品的人应按该法的规定向委员报告。必要时,委员可在通关前指定相关机构或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适当的检验。委员可以对进口食品制定“预先批准注册”。该新方案是在文件评审(包括证明产品符合韩国相关法规的检验证书)及现场检验后,对进口食品提供预先批准。产品的注册是以逐个产品进行注册为基础的,不包括鲜活产品。已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获得预先注册的产品,只有文件审核的部分可以进口韩国。为评审和调查有关食品方面的准则、标准、标签、广告及政策,以答复健康福利部及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委员的咨询,应在健康福利部内设立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 委员应公布含有生产准则及质量控制的“良好保健食品生产方法”及并向遵守法规的企业给予鼓励。由于认为该法是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委员可以确定和向公众公布食品制造、加工准则和保存方法及食品成分的标准。当商人对产品性能做广告和加贴标签时,为符合促进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国家保健食品政策,他/她应向“广告评审委员会”咨询,并反映科学的依据。 |
1
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 韩国健康福利部(MOHW) |
3. | 覆盖的产品: 保健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保健食品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提高 (以下简称“食品”)以及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分销和销售,来提高公众健康及消费者保护。“保健食品”的定义是使用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片状、胶囊、粉末、颗粒、液态及丸状食品。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保健食品的生产商应获得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批准。食品进口商及分销商人应向委员及市长或省级主管汇报。获得许可的人应按照该法的部级法令实行自我检验,以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准则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生产商必须指定负责质量控制、设施管理及雇员工作培训的质量控制经理。该经理必须达到本法中要求的资格。以商业为目的进口食品的人应按该法的规定向委员报告。必要时,委员可在通关前指定相关机构或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适当的检验。委员可以对进口食品制定“预先批准注册”。该新方案是在文件评审(包括证明产品符合韩国相关法规的检验证书)及现场检验后,对进口食品提供预先批准。产品的注册是以逐个产品进行注册为基础的,不包括鲜活产品。已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获得预先注册的产品,只有文件审核的部分可以进口韩国。为评审和调查有关食品方面的准则、标准、标签、广告及政策,以答复健康福利部及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委员的咨询,应在健康福利部内设立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 委员应公布含有生产准则及质量控制的“良好保健食品生产方法”及并向遵守法规的企业给予鼓励。由于认为该法是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委员可以确定和向公众公布食品制造、加工准则和保存方法及食品成分的标准。当商人对产品性能做广告和加贴标签时,为符合促进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国家保健食品政策,他/她应向“广告评审委员会”咨询,并反映科学的依据。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MOHW公报No.2003-81, 公布于韩国官方公报6.24, 提供韩文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MOHW公报No.2003-81, 公布于韩国官方公报6.24, 提供韩文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公布后60天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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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韩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7/4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 |
内容简述:
“保健食品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提高 (以下简称“食品”)以及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分销和销售,来提高公众健康及消费者保护。“保健食品”的定义是使用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片状、胶囊、粉末、颗粒、液态及丸状食品。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保健食品的生产商应获得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批准。食品进口商及分销商人应向委员及市长或省级主管汇报。获得许可的人应按照该法的部级法令实行自我检验,以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准则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生产商必须指定负责质量控制、设施管理及雇员工作培训的质量控制经理。该经理必须达到本法中要求的资格。以商业为目的进口食品的人应按该法的规定向委员报告。必要时,委员可在通关前指定相关机构或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适当的检验。委员可以对进口食品制定“预先批准注册”。该新方案是在文件评审(包括证明产品符合韩国相关法规的检验证书)及现场检验后,对进口食品提供预先批准。产品的注册是以逐个产品进行注册为基础的,不包括鲜活产品。已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获得预先注册的产品,只有文件审核的部分可以进口韩国。为评审和调查有关食品方面的准则、标准、标签、广告及政策,以答复健康福利部及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委员的咨询,应在健康福利部内设立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 委员应公布含有生产准则及质量控制的“良好保健食品生产方法”及并向遵守法规的企业给予鼓励。由于认为该法是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委员可以确定和向公众公布食品制造、加工准则和保存方法及食品成分的标准。当商人对产品性能做广告和加贴标签时,为符合促进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国家保健食品政策,他/她应向“广告评审委员会”咨询,并反映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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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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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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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韩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07-04如下信息: |
“保健食品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提高 (以下简称“食品”)以及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分销和销售,来提高公众健康及消费者保护。“保健食品”的定义是使用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片状、胶囊、粉末、颗粒、液态及丸状食品。保健食品法总统令及部级法令的拟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保健食品的生产商应获得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批准。食品进口商及分销商人应向委员及市长或省级主管汇报。获得许可的人应按照该法的部级法令实行自我检验,以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准则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生产商必须指定负责质量控制、设施管理及雇员工作培训的质量控制经理。该经理必须达到本法中要求的资格。以商业为目的进口食品的人应按该法的规定向委员报告。必要时,委员可在通关前指定相关机构或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适当的检验。委员可以对进口食品制定“预先批准注册”。该新方案是在文件评审(包括证明产品符合韩国相关法规的检验证书)及现场检验后,对进口食品提供预先批准。产品的注册是以逐个产品进行注册为基础的,不包括鲜活产品。已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获得预先注册的产品,只有文件审核的部分可以进口韩国。为评审和调查有关食品方面的准则、标准、标签、广告及政策,以答复健康福利部及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委员的咨询,应在健康福利部内设立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 委员应公布含有生产准则及质量控制的“良好保健食品生产方法”及并向遵守法规的企业给予鼓励。由于认为该法是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委员可以确定和向公众公布食品制造、加工准则和保存方法及食品成分的标准。当商人对产品性能做广告和加贴标签时,为符合促进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国家保健食品政策,他/她应向“广告评审委员会”咨询,并反映科学的依据。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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