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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752
2003-07-0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美国
2. 负责机构: 美国环保署
3. 覆盖的产品: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在农产品,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玉米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梯牧草、野豌豆、小麦粒、棉籽、花生、稻谷粒及大豆上使用时;及当乙酸(Acetic Acid)应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和谷物储藏区,或描述为谷物或干草产品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在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的肉及肉产品和肉类副产品、乳类及蛋类内或表面的残留。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对于免除食品内或表面某些杀虫剂化学物残留限量要求的杀虫剂申请的归档通知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2003年6月11日联邦纪事DOCID: fr06jn03-106 (第68册,112号),第34955-34958 页;网址: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3/June/Day-11/p14200.htm;(提供英文)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03年6月11日联邦纪事DOCID: fr06jn03-106 (第68册,112号),第34955-34958 页;网址: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3/June/Day-11/p14200.htm;(提供英文)
10. 拟批准日期: 不适用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1
1. 通报成员:美国
2. 负责机构: 美国环保署
3. 覆盖的产品: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在农产品,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玉米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梯牧草、野豌豆、小麦粒、棉籽、花生、稻谷粒及大豆上使用时;及当乙酸(Acetic Acid)应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和谷物储藏区,或描述为谷物或干草产品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在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的肉及肉产品和肉类副产品、乳类及蛋类内或表面的残留。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对于免除食品内或表面某些杀虫剂化学物残留限量要求的杀虫剂申请的归档通知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2003年6月11日联邦纪事DOCID: fr06jn03-106 (第68册,112号),第34955-34958 页;网址: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3/June/Day-11/p14200.htm;(提供英文)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03年6月11日联邦纪事DOCID: fr06jn03-106 (第68册,112号),第34955-34958 页;网址: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3/June/Day-11/p14200.htm;(提供英文)
11. 拟批准日期: 不适用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7/4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对于免除食品内或表面某些杀虫剂化学物残留限量要求的杀虫剂申请的归档通知
内容简述:
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07-04如下信息:
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USA752.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30704/GSPSNUSA7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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