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HKG/12/ADD.1
2003-10-27
2003-10-2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2
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3.10 如下信息: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的补遗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 中国香港向委员会通报了香港法第139N章有关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条例一条新法规的提案。它通过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G/SPS/N/HKG/12号通报控制食用动物服用药物及化学物,及牲畜和牲畜产品内化学残留物。 该补遗通报,第139章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 [化学残留物] 将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法规将采用CODEX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动物组织最高残留限量。对于尚无CODEX标准的化学物,将采用澳大利亚、中国、欧盟或美国使用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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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3.10 如下信息: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的补遗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 中国香港向委员会通报了香港法第139N章有关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条例一条新法规的提案。它通过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G/SPS/N/HKG/12号通报控制食用动物服用药物及化学物,及牲畜和牲畜产品内化学残留物。 该补遗通报,第139章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 [化学残留物] 将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法规将采用CODEX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动物组织最高残留限量。对于尚无CODEX标准的化学物,将采用澳大利亚、中国、欧盟或美国使用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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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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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3.10 如下信息: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的补遗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 中国香港向委员会通报了香港法第139N章有关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条例一条新法规的提案。它通过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G/SPS/N/HKG/12号通报控制食用动物服用药物及化学物,及牲畜和牲畜产品内化学残留物。 该补遗通报,第139章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 [化学残留物] 将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法规将采用CODEX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动物组织最高残留限量。对于尚无CODEX标准的化学物,将采用澳大利亚、中国、欧盟或美国使用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2
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3.10 如下信息: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的补遗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 中国香港向委员会通报了香港法第139N章有关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条例一条新法规的提案。它通过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G/SPS/N/HKG/12号通报控制食用动物服用药物及化学物,及牲畜和牲畜产品内化学残留物。 该补遗通报,第139章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 [化学残留物] 将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法规将采用CODEX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动物组织最高残留限量。对于尚无CODEX标准的化学物,将采用澳大利亚、中国、欧盟或美国使用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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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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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香港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10/27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 |
内容简述:
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3.10 如下信息: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的补遗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 中国香港向委员会通报了香港法第139N章有关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条例一条新法规的提案。它通过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G/SPS/N/HKG/12号通报控制食用动物服用药物及化学物,及牲畜和牲畜产品内化学残留物。 该补遗通报,第139章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 [化学残留物] 将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法规将采用CODEX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动物组织最高残留限量。对于尚无CODEX标准的化学物,将采用澳大利亚、中国、欧盟或美国使用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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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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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香港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10-27如下信息: |
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3.10 如下信息: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的补遗 饲料、食用动物及动物食品内化学残留物 中国香港向委员会通报了香港法第139N章有关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条例一条新法规的提案。它通过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G/SPS/N/HKG/12号通报控制食用动物服用药物及化学物,及牲畜和牲畜产品内化学残留物。 该补遗通报,第139章公共健康[动物及禽类] [化学残留物] 将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法规将采用CODEX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动物组织最高残留限量。对于尚无CODEX标准的化学物,将采用澳大利亚、中国、欧盟或美国使用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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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HKG12Add1.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31027/GSPSNHKG12Add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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