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AUS/156
2003-12-23
2003-12-2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最高残留限量申请评议报告:A510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申请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案[法案],以协调食品内的农畜化学物残留,使其符合其它关于安全有效地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国家规定。在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方面,最高残留限量(MRL)有助于规范农畜化学产品的使用。最高残留限量表明农畜化学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条件使用。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既保护大众健康又保证公众安全,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国际贸易标准。法典内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特定级别所有的进口或国产食品。不得向澳大利亚提供和销售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MRL的产品。本申请含与CODEX法典标准规定的MRLs差异。这些MRLs也可涉及到用于贸易量很大的农产品生产的化学品,它可间接影响WTO成员国间派生食品的贸易。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英文]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英文] |
10. |
拟批准日期:
通报政府,预计2004年年初通过[政府公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视政府考虑结果,发布官方公报日(参见上面的第10条)。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2月17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关于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获取: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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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申请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案[法案],以协调食品内的农畜化学物残留,使其符合其它关于安全有效地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国家规定。在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方面,最高残留限量(MRL)有助于规范农畜化学产品的使用。最高残留限量表明农畜化学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条件使用。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既保护大众健康又保证公众安全,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国际贸易标准。法典内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特定级别所有的进口或国产食品。不得向澳大利亚提供和销售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MRL的产品。本申请含与CODEX法典标准规定的MRLs差异。这些MRLs也可涉及到用于贸易量很大的农产品生产的化学品,它可间接影响WTO成员国间派生食品的贸易。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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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关于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获取: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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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申请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案[法案],以协调食品内的农畜化学物残留,使其符合其它关于安全有效地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国家规定。在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方面,最高残留限量(MRL)有助于规范农畜化学产品的使用。最高残留限量表明农畜化学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条件使用。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既保护大众健康又保证公众安全,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国际贸易标准。法典内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特定级别所有的进口或国产食品。不得向澳大利亚提供和销售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MRL的产品。本申请含与CODEX法典标准规定的MRLs差异。这些MRLs也可涉及到用于贸易量很大的农产品生产的化学品,它可间接影响WTO成员国间派生食品的贸易。 |
1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最高残留限量申请评议报告:A510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申请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案[法案],以协调食品内的农畜化学物残留,使其符合其它关于安全有效地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国家规定。在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方面,最高残留限量(MRL)有助于规范农畜化学产品的使用。最高残留限量表明农畜化学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条件使用。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既保护大众健康又保证公众安全,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国际贸易标准。法典内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特定级别所有的进口或国产食品。不得向澳大利亚提供和销售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MRL的产品。本申请含与CODEX法典标准规定的MRLs差异。这些MRLs也可涉及到用于贸易量很大的农产品生产的化学品,它可间接影响WTO成员国间派生食品的贸易。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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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英文] |
11. |
拟批准日期:
通报政府,预计2004年年初通过[政府公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视政府考虑结果,发布官方公报日(参见上面的第10条)。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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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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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关于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获取: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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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12/23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最高残留限量申请评议报告:A510 |
内容简述:
该申请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案[法案],以协调食品内的农畜化学物残留,使其符合其它关于安全有效地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国家规定。在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方面,最高残留限量(MRL)有助于规范农畜化学产品的使用。最高残留限量表明农畜化学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条件使用。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既保护大众健康又保证公众安全,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国际贸易标准。法典内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特定级别所有的进口或国产食品。不得向澳大利亚提供和销售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MRL的产品。本申请含与CODEX法典标准规定的MRLs差异。这些MRLs也可涉及到用于贸易量很大的农产品生产的化学品,它可间接影响WTO成员国间派生食品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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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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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关于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获取: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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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12-23如下信息: |
该申请要求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案[法案],以协调食品内的农畜化学物残留,使其符合其它关于安全有效地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国家规定。在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方面,最高残留限量(MRL)有助于规范农畜化学产品的使用。最高残留限量表明农畜化学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条件使用。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既保护大众健康又保证公众安全,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国际贸易标准。法典内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特定级别所有的进口或国产食品。不得向澳大利亚提供和销售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MRL的产品。本申请含与CODEX法典标准规定的MRLs差异。这些MRLs也可涉及到用于贸易量很大的农产品生产的化学品,它可间接影响WTO成员国间派生食品的贸易。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关于文件可从澳新食品标准网站获取:www.foodstandards.gov.au/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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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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