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NZL/256/ADD.1
2004-02-10
2004-02-1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2
| 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新西兰进口用于动物饲料的油萃取派生的植物粉(提供英文,11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应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4.02 如下信息: 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油料种子粉的进口健康标准,此前名为“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 2003年8月7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关于进口动物饲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的进口健康标准草案(G/SPS/N/NZL/256)。该草案建议对植物卫生证书要求附加声明。该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为2003年10月10日。评议期内收到了少量评议,根据这些评议,对该进口健康标准草案作了如下改动: 由于以前从马来西亚进口大豆粉,将马来西亚列为大豆粉的一个货源地。要求在大豆粉到达新西兰之前对其进行强制性熏蒸处理。关系到一个企业生产其他饲料的第6.2节也做了少量文字上的变动。关于到岸检验的第4.2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在等效性和“其它认证机构”的第3.1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该蘀代草案的评议期将截至4月5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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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4.02 如下信息: 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油料种子粉的进口健康标准,此前名为“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 2003年8月7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关于进口动物饲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的进口健康标准草案(G/SPS/N/NZL/256)。该草案建议对植物卫生证书要求附加声明。该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为2003年10月10日。评议期内收到了少量评议,根据这些评议,对该进口健康标准草案作了如下改动: 由于以前从马来西亚进口大豆粉,将马来西亚列为大豆粉的一个货源地。要求在大豆粉到达新西兰之前对其进行强制性熏蒸处理。关系到一个企业生产其他饲料的第6.2节也做了少量文字上的变动。关于到岸检验的第4.2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在等效性和“其它认证机构”的第3.1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该蘀代草案的评议期将截至4月5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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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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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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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4.02 如下信息: 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油料种子粉的进口健康标准,此前名为“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 2003年8月7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关于进口动物饲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的进口健康标准草案(G/SPS/N/NZL/256)。该草案建议对植物卫生证书要求附加声明。该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为2003年10月10日。评议期内收到了少量评议,根据这些评议,对该进口健康标准草案作了如下改动: 由于以前从马来西亚进口大豆粉,将马来西亚列为大豆粉的一个货源地。要求在大豆粉到达新西兰之前对其进行强制性熏蒸处理。关系到一个企业生产其他饲料的第6.2节也做了少量文字上的变动。关于到岸检验的第4.2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在等效性和“其它认证机构”的第3.1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该蘀代草案的评议期将截至4月5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2
| 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新西兰进口用于动物饲料的油萃取派生的植物粉(提供英文,11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应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4.02 如下信息: 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油料种子粉的进口健康标准,此前名为“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 2003年8月7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关于进口动物饲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的进口健康标准草案(G/SPS/N/NZL/256)。该草案建议对植物卫生证书要求附加声明。该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为2003年10月10日。评议期内收到了少量评议,根据这些评议,对该进口健康标准草案作了如下改动: 由于以前从马来西亚进口大豆粉,将马来西亚列为大豆粉的一个货源地。要求在大豆粉到达新西兰之前对其进行强制性熏蒸处理。关系到一个企业生产其他饲料的第6.2节也做了少量文字上的变动。关于到岸检验的第4.2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在等效性和“其它认证机构”的第3.1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该蘀代草案的评议期将截至4月5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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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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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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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新西兰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2/10 0:00:00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新西兰进口用于动物饲料的油萃取派生的植物粉(提供英文,1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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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应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4.02 如下信息:
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油料种子粉的进口健康标准,此前名为“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 2003年8月7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关于进口动物饲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的进口健康标准草案(G/SPS/N/NZL/256)。该草案建议对植物卫生证书要求附加声明。该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为2003年10月10日。评议期内收到了少量评议,根据这些评议,对该进口健康标准草案作了如下改动: 由于以前从马来西亚进口大豆粉,将马来西亚列为大豆粉的一个货源地。要求在大豆粉到达新西兰之前对其进行强制性熏蒸处理。关系到一个企业生产其他饲料的第6.2节也做了少量文字上的变动。关于到岸检验的第4.2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在等效性和“其它认证机构”的第3.1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该蘀代草案的评议期将截至4月5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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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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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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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新西兰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02-10如下信息: |
| 应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4.02 如下信息: 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油料种子粉的进口健康标准,此前名为“新西兰进口动物饲料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 2003年8月7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关于进口动物饲用的植物源榨油提取粉的进口健康标准草案(G/SPS/N/NZL/256)。该草案建议对植物卫生证书要求附加声明。该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为2003年10月10日。评议期内收到了少量评议,根据这些评议,对该进口健康标准草案作了如下改动: 由于以前从马来西亚进口大豆粉,将马来西亚列为大豆粉的一个货源地。要求在大豆粉到达新西兰之前对其进行强制性熏蒸处理。关系到一个企业生产其他饲料的第6.2节也做了少量文字上的变动。关于到岸检验的第4.2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在等效性和“其它认证机构”的第3.1节, 增加了特别条款。该蘀代草案的评议期将截至4月5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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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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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NZL256Add1.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40210/GSPSNNZL256Add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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