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N/52
2004-02-13
2004-02-1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覆盖的产品: ICS 67.060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粮食卫生标准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的定义、指标要求、检验方法,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油料加工用的原粮。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6 谷物和大豆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1 谷物及其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全粒检验方法;GB XXXX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GB14881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SN/T 0649 出口粮谷中溴甲烷残留量检验方法;SN/T 0800.7 进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6 谷物和大豆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1 谷物及其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全粒检验方法;GB XXXX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GB14881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SN/T 0649 出口粮谷中溴甲烷残留量检验方法;SN/T 0800.7 进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批准后6个月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报日后60天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的定义、指标要求、检验方法,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油料加工用的原粮。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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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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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的定义、指标要求、检验方法,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油料加工用的原粮。 |
1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覆盖的产品: ICS 67.060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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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粮食卫生标准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的定义、指标要求、检验方法,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油料加工用的原粮。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6 谷物和大豆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1 谷物及其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全粒检验方法;GB XXXX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GB14881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SN/T 0649 出口粮谷中溴甲烷残留量检验方法;SN/T 0800.7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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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6 谷物和大豆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1 谷物及其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全粒检验方法;GB XXXX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GB14881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SN/T 0649 出口粮谷中溴甲烷残留量检验方法;SN/T 0800.7 进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批准后6个月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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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报日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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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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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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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2/13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粮食卫生标准 |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的定义、指标要求、检验方法,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油料加工用的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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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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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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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02-13如下信息: |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的定义、指标要求、检验方法,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油料加工用的原粮。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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