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NLD/61
2004-06-15
2004-06-15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 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Productschap Vee en Vlees),Postbus 460 2700 AL Zoetermeer. |
3. | 覆盖的产品: 活马(CN 0101)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荷兰文缩写: PVV)于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法规:关于马匹的鉴定及注册的规定。 200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马匹护照的规定是欧盟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本法规草案符合欧盟立法(参见第8段)、荷兰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585号)以及关于动物鉴定及注册的法令(1997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602号)。该通报文本对马匹规定了一个双重内部相关的鉴定及注册体系,它包括与相关欧盟规定相符号的护照要求,以及在马体内植入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关于鉴定及注册方面的规定禁止运输和转移未附带护照及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鉴定数据记录于数据库中。法规还包含兽医要求,比如接种疫苗的记录,以及限定的兽药记录,如果马匹拟用于人类消费。只有长期进口的马匹必须在进入荷兰境内后的6个月内,经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鉴定。因马事活动(比赛、展览等)而临时进口荷兰或过境的马匹,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无须经异频雷达收发机鉴定。在其他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具有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按照该法规草案,应符合涉及应用马匹佩带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管理移动及从第三国进口马匹的关于动物健康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6/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224,18/08/1990 第42-54页)。管理欧盟内部马匹贸易的关于畜牧及谱系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7/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 224, 18/08/1990 第55–59页)。关于对注册马匹制定随附鉴定文件(护照)的1993年10月20日第93/623/EEC号委员会决定 (官方公报L 298, 03/12/1993 第45 -55页)。修订委员会第93/623/EEC号决定及对繁殖和生产用马匹制定鉴定规定的1999年12月22日第2000/68/EC号委员会决定(官方公报L23,28/01/2000第72–75页)。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法令公布第585号)和动物鉴定及注册法令(1997年法案和法令公布第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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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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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管理移动及从第三国进口马匹的关于动物健康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6/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224,18/08/1990 第42-54页)。管理欧盟内部马匹贸易的关于畜牧及谱系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7/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 224, 18/08/1990 第55–59页)。关于对注册马匹制定随附鉴定文件(护照)的1993年10月20日第93/623/EEC号委员会决定 (官方公报L 298, 03/12/1993 第45 -55页)。修订委员会第93/623/EEC号决定及对繁殖和生产用马匹制定鉴定规定的1999年12月22日第2000/68/EC号委员会决定(官方公报L23,28/01/2000第72–75页)。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法令公布第585号)和动物鉴定及注册法令(1997年法案和法令公布第602号)。 |
10. |
拟批准日期:
2004年6月5日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护照的规定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大致于2004年6月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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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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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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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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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匹护照的规定是欧盟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本法规草案符合欧盟立法(参见第8段)、荷兰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585号)以及关于动物鉴定及注册的法令(1997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602号)。该通报文本对马匹规定了一个双重内部相关的鉴定及注册体系,它包括与相关欧盟规定相符号的护照要求,以及在马体内植入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关于鉴定及注册方面的规定禁止运输和转移未附带护照及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鉴定数据记录于数据库中。法规还包含兽医要求,比如接种疫苗的记录,以及限定的兽药记录,如果马匹拟用于人类消费。只有长期进口的马匹必须在进入荷兰境内后的6个月内,经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鉴定。因马事活动(比赛、展览等)而临时进口荷兰或过境的马匹,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无须经异频雷达收发机鉴定。在其他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具有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按照该法规草案,应符合涉及应用马匹佩带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法规。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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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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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匹护照的规定是欧盟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本法规草案符合欧盟立法(参见第8段)、荷兰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585号)以及关于动物鉴定及注册的法令(1997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602号)。该通报文本对马匹规定了一个双重内部相关的鉴定及注册体系,它包括与相关欧盟规定相符号的护照要求,以及在马体内植入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关于鉴定及注册方面的规定禁止运输和转移未附带护照及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鉴定数据记录于数据库中。法规还包含兽医要求,比如接种疫苗的记录,以及限定的兽药记录,如果马匹拟用于人类消费。只有长期进口的马匹必须在进入荷兰境内后的6个月内,经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鉴定。因马事活动(比赛、展览等)而临时进口荷兰或过境的马匹,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无须经异频雷达收发机鉴定。在其他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具有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按照该法规草案,应符合涉及应用马匹佩带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法规。 |
1
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 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Productschap Vee en Vlees),Postbus 460 2700 AL Zoetermeer. |
3. | 覆盖的产品: 活马(CN 0101)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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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荷兰文缩写: PVV)于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法规:关于马匹的鉴定及注册的规定。 200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马匹护照的规定是欧盟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本法规草案符合欧盟立法(参见第8段)、荷兰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585号)以及关于动物鉴定及注册的法令(1997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602号)。该通报文本对马匹规定了一个双重内部相关的鉴定及注册体系,它包括与相关欧盟规定相符号的护照要求,以及在马体内植入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关于鉴定及注册方面的规定禁止运输和转移未附带护照及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鉴定数据记录于数据库中。法规还包含兽医要求,比如接种疫苗的记录,以及限定的兽药记录,如果马匹拟用于人类消费。只有长期进口的马匹必须在进入荷兰境内后的6个月内,经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鉴定。因马事活动(比赛、展览等)而临时进口荷兰或过境的马匹,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无须经异频雷达收发机鉴定。在其他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具有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按照该法规草案,应符合涉及应用马匹佩带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管理移动及从第三国进口马匹的关于动物健康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6/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224,18/08/1990 第42-54页)。管理欧盟内部马匹贸易的关于畜牧及谱系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7/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 224, 18/08/1990 第55–59页)。关于对注册马匹制定随附鉴定文件(护照)的1993年10月20日第93/623/EEC号委员会决定 (官方公报L 298, 03/12/1993 第45 -55页)。修订委员会第93/623/EEC号决定及对繁殖和生产用马匹制定鉴定规定的1999年12月22日第2000/68/EC号委员会决定(官方公报L23,28/01/2000第72–75页)。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法令公布第585号)和动物鉴定及注册法令(1997年法案和法令公布第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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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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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管理移动及从第三国进口马匹的关于动物健康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6/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224,18/08/1990 第42-54页)。管理欧盟内部马匹贸易的关于畜牧及谱系条件的1990年6月26日第90/427/EEC号理事会指令(官方公报L 224, 18/08/1990 第55–59页)。关于对注册马匹制定随附鉴定文件(护照)的1993年10月20日第93/623/EEC号委员会决定 (官方公报L 298, 03/12/1993 第45 -55页)。修订委员会第93/623/EEC号决定及对繁殖和生产用马匹制定鉴定规定的1999年12月22日第2000/68/EC号委员会决定(官方公报L23,28/01/2000第72–75页)。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法令公布第585号)和动物鉴定及注册法令(1997年法案和法令公布第602号)。 |
11. |
拟批准日期:
2004年6月5日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护照的规定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大致于2004年6月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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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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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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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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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荷兰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6/15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荷兰文缩写: PVV)于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法规:关于马匹的鉴定及注册的规定。 2004 |
内容简述:
马匹护照的规定是欧盟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本法规草案符合欧盟立法(参见第8段)、荷兰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585号)以及关于动物鉴定及注册的法令(1997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602号)。该通报文本对马匹规定了一个双重内部相关的鉴定及注册体系,它包括与相关欧盟规定相符号的护照要求,以及在马体内植入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关于鉴定及注册方面的规定禁止运输和转移未附带护照及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鉴定数据记录于数据库中。法规还包含兽医要求,比如接种疫苗的记录,以及限定的兽药记录,如果马匹拟用于人类消费。只有长期进口的马匹必须在进入荷兰境内后的6个月内,经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鉴定。因马事活动(比赛、展览等)而临时进口荷兰或过境的马匹,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无须经异频雷达收发机鉴定。在其他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具有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按照该法规草案,应符合涉及应用马匹佩带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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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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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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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荷兰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06-15如下信息: |
马匹护照的规定是欧盟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本法规草案符合欧盟立法(参见第8段)、荷兰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585号)以及关于动物鉴定及注册的法令(1997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602号)。该通报文本对马匹规定了一个双重内部相关的鉴定及注册体系,它包括与相关欧盟规定相符号的护照要求,以及在马体内植入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关于鉴定及注册方面的规定禁止运输和转移未附带护照及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鉴定数据记录于数据库中。法规还包含兽医要求,比如接种疫苗的记录,以及限定的兽药记录,如果马匹拟用于人类消费。只有长期进口的马匹必须在进入荷兰境内后的6个月内,经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鉴定。因马事活动(比赛、展览等)而临时进口荷兰或过境的马匹,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无须经异频雷达收发机鉴定。在其他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具有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按照该法规草案,应符合涉及应用马匹佩带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法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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