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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AUS/167
2004-08-0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
3. 覆盖的产品: 普通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对最大残留限量申请(A536)的评估报告(26页,提供英文)。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为调整食品中磷化氢[phosphine]的最大残留限量,该申请要求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便与其它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药及兽药的国家法规相一致。从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的角度上讲,最大残留限量有助于监管农药及兽药产品的使用。MRLs可表明农药及兽药产品是否按照注册的使用条件来使用。法典内的MRLs还通过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来保护公众健康及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
法典中规定的MRLs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定种类的食品产品,无论其为国产还是进口产品。食品产品的残留物超过本法典规定的相关MRLs,则不能合法地在澳大利亚供应或销售。
该申请包含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未涉及的MRLs的更改。 这些MRLs可能涉及在大贸易量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这将间接的影响WTO成员间不同食品产品的贸易。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提供英文]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提供英文]
10. 拟批准日期: 预计于2004年底通报政府,随后根据政府的考虑结果批准。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视政府考虑的结果,于官方公报公布之日。(参见上述第10栏)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10月1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PO Box 7186, Canberra BC ACT 2610, AustraliaFax: + 61 2 6271 2278, E-mail: info@foodstandards.gov.au
1
为调整食品中磷化氢[phosphine]的最大残留限量,该申请要求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便与其它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药及兽药的国家法规相一致。从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的角度上讲,最大残留限量有助于监管农药及兽药产品的使用。MRLs可表明农药及兽药产品是否按照注册的使用条件来使用。法典内的MRLs还通过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来保护公众健康及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
法典中规定的MRLs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定种类的食品产品,无论其为国产还是进口产品。食品产品的残留物超过本法典规定的相关MRLs,则不能合法地在澳大利亚供应或销售。
该申请包含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未涉及的MRLs的更改。 这些MRLs可能涉及在大贸易量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这将间接的影响WTO成员间不同食品产品的贸易。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PO Box 7186, Canberra BC ACT 2610, AustraliaFax: + 61 2 6271 2278, E-mail: info@foodstandards.gov.au
1
为调整食品中磷化氢[phosphine]的最大残留限量,该申请要求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便与其它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药及兽药的国家法规相一致。从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的角度上讲,最大残留限量有助于监管农药及兽药产品的使用。MRLs可表明农药及兽药产品是否按照注册的使用条件来使用。法典内的MRLs还通过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来保护公众健康及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
法典中规定的MRLs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定种类的食品产品,无论其为国产还是进口产品。食品产品的残留物超过本法典规定的相关MRLs,则不能合法地在澳大利亚供应或销售。
该申请包含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未涉及的MRLs的更改。 这些MRLs可能涉及在大贸易量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这将间接的影响WTO成员间不同食品产品的贸易。
1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
3. 覆盖的产品: 普通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对最大残留限量申请(A536)的评估报告(26页,提供英文)。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为调整食品中磷化氢[phosphine]的最大残留限量,该申请要求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便与其它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药及兽药的国家法规相一致。从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的角度上讲,最大残留限量有助于监管农药及兽药产品的使用。MRLs可表明农药及兽药产品是否按照注册的使用条件来使用。法典内的MRLs还通过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来保护公众健康及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
法典中规定的MRLs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定种类的食品产品,无论其为国产还是进口产品。食品产品的残留物超过本法典规定的相关MRLs,则不能合法地在澳大利亚供应或销售。
该申请包含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未涉及的MRLs的更改。 这些MRLs可能涉及在大贸易量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这将间接的影响WTO成员间不同食品产品的贸易。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提供英文]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提供英文]
11. 拟批准日期: 预计于2004年底通报政府,随后根据政府的考虑结果批准。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视政府考虑的结果,于官方公报公布之日。(参见上述第10栏)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10月1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PO Box 7186, Canberra BC ACT 2610, AustraliaFax: + 61 2 6271 2278, E-mail: info@foodstandards.gov.au
1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8/4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对最大残留限量申请(A536)的评估报告(26页,提供英文)。
内容简述:
为调整食品中磷化氢[phosphine]的最大残留限量,该申请要求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便与其它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药及兽药的国家法规相一致。从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的角度上讲,最大残留限量有助于监管农药及兽药产品的使用。MRLs可表明农药及兽药产品是否按照注册的使用条件来使用。法典内的MRLs还通过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来保护公众健康及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
法典中规定的MRLs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定种类的食品产品,无论其为国产还是进口产品。食品产品的残留物超过本法典规定的相关MRLs,则不能合法地在澳大利亚供应或销售。
该申请包含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未涉及的MRLs的更改。 这些MRLs可能涉及在大贸易量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这将间接的影响WTO成员间不同食品产品的贸易。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PO Box 7186, Canberra BC ACT 2610, AustraliaFax: + 61 2 6271 2278, E-mail: info@foodstandards.gov.au
1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08-04如下信息:
为调整食品中磷化氢[phosphine]的最大残留限量,该申请要求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便与其它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药及兽药的国家法规相一致。从管理及符合国际惯例的角度上讲,最大残留限量有助于监管农药及兽药产品的使用。MRLs可表明农药及兽药产品是否按照注册的使用条件来使用。法典内的MRLs还通过确保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来保护公众健康及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
法典中规定的MRLs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定种类的食品产品,无论其为国产还是进口产品。食品产品的残留物超过本法典规定的相关MRLs,则不能合法地在澳大利亚供应或销售。
该申请包含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未涉及的MRLs的更改。 这些MRLs可能涉及在大贸易量的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这将间接的影响WTO成员间不同食品产品的贸易。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PO Box 7186, Canberra BC ACT 2610, AustraliaFax: + 61 2 6271 2278, E-mail: info@foodstandards.gov.au

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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