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JPN/125
2004-08-12
2004-08-1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 农林水产省 |
3. | 覆盖的产品: 犬、猫、浣熊、狐狸和臭鼬。(以下简称“犬类等动物”)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的修正案及根据狂犬病预防法做出的相关通知。(提供英文,18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提供英文]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提供英文] |
10. |
拟批准日期:
评议期截止后尽快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发布日后7天[政府官方公报公布]。 8个月过渡期适用于10个月或超过10个月大的犬类等动物。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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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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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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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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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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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
1
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 农林水产省 |
3. | 覆盖的产品: 犬、猫、浣熊、狐狸和臭鼬。(以下简称“犬类等动物”)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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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的修正案及根据狂犬病预防法做出的相关通知。(提供英文,18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提供英文]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提供英文] |
11. |
拟批准日期:
评议期截止后尽快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发布日后7天[政府官方公报公布]。 8个月过渡期适用于10个月或超过10个月大的犬类等动物。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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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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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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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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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日本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8/12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的修正案及根据狂犬病预防法做出的相关通知。(提供英文,18页) |
内容简述:
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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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日本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08-12如下信息: |
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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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
相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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