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ISL/4/Add.2
2004-08-23
2004-08-2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6
1. | 通报成员: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的指定食品。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G/SPS/N/ISL/4/Add.1中通报的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指定食品的生效/实施时期已由2004年5月1日—8月23日延长到2004年8月23日—12月15日。 请注意,中国台北已不在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参见G/SPS/N/ISL/4第4栏)。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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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SPS/N/ISL/4/Add.1中通报的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指定食品的生效/实施时期已由2004年5月1日—8月23日延长到2004年8月23日—12月15日。 请注意,中国台北已不在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参见G/SPS/N/ISL/4第4栏)。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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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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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SPS/N/ISL/4/Add.1中通报的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指定食品的生效/实施时期已由2004年5月1日—8月23日延长到2004年8月23日—12月15日。 请注意,中国台北已不在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参见G/SPS/N/ISL/4第4栏)。 |
6
1. | 通报成员: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的指定食品。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G/SPS/N/ISL/4/Add.1中通报的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指定食品的生效/实施时期已由2004年5月1日—8月23日延长到2004年8月23日—12月15日。 请注意,中国台北已不在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参见G/SPS/N/ISL/4第4栏)。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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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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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8/23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的指定食品。 |
内容简述:
G/SPS/N/ISL/4/Add.1中通报的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指定食品的生效/实施时期已由2004年5月1日—8月23日延长到2004年8月23日—12月15日。
请注意,中国台北已不在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参见G/SPS/N/ISL/4第4栏)。 |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补遗通报发布日后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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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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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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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4-08-23如下信息: |
G/SPS/N/ISL/4/Add.1中通报的因禽流感,禁止进口来自柬埔寨、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巴基斯坦、韩国、泰国和越南指定食品的生效/实施时期已由2004年5月1日—8月23日延长到2004年8月23日—12月15日。 请注意,中国台北已不在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参见G/SPS/N/ISL/4第4栏)。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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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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