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KOR/181
2005-04-14
2005-04-1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 卫生福利部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食品等)的器具、包装及容器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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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拟订修正案草案。[提供韩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修订: ·放宽目前关于进口食品定期接受强制性实验室检验的要求。因此,基于文件检验和/或感官检验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进口免除实验室检验的要求; ·对经过一段时期内的检验认为可接受,并被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员承认安全的食品等,放宽检验要求;该类产品可仅通过文件检验的方式进行检测。 ·对经过进口检验及入境检验后认为不可接受的食品等,在分销过程中要求其接受5次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通过附带假文件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要求其接受一年的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已通过实验室检验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强化、新采用及/或修改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才接受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卫生福利部[MOHW]第2005-54号公众通报[2005年3月31日],2005-60号 (2005年4月9日)公布在韩国官方公报。[提供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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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Policy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 Jungang-Dong, Kwacheon-City, Kyoungi-Do, 427-760
The Republic of Korea
Tel: +82-2-504-6233
Fax: +82-2-503-7552
E-mail:tag1@mohw.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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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修订: ·放宽目前关于进口食品定期接受强制性实验室检验的要求。因此,基于文件检验和/或感官检验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进口免除实验室检验的要求; ·对经过一段时期内的检验认为可接受,并被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员承认安全的食品等,放宽检验要求;该类产品可仅通过文件检验的方式进行检测。 ·对经过进口检验及入境检验后认为不可接受的食品等,在分销过程中要求其接受5次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通过附带假文件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要求其接受一年的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已通过实验室检验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强化、新采用及/或修改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才接受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Policy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 Jungang-Dong, Kwacheon-City, Kyoungi-Do, 427-760
The Republic of Korea
Tel: +82-2-504-6233
Fax: +82-2-503-7552
E-mail:tag1@mohw.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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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修订: ·放宽目前关于进口食品定期接受强制性实验室检验的要求。因此,基于文件检验和/或感官检验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进口免除实验室检验的要求; ·对经过一段时期内的检验认为可接受,并被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员承认安全的食品等,放宽检验要求;该类产品可仅通过文件检验的方式进行检测。 ·对经过进口检验及入境检验后认为不可接受的食品等,在分销过程中要求其接受5次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通过附带假文件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要求其接受一年的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已通过实验室检验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强化、新采用及/或修改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才接受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
1
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 卫生福利部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食品等)的器具、包装及容器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拟订修正案草案。[提供韩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修订: ·放宽目前关于进口食品定期接受强制性实验室检验的要求。因此,基于文件检验和/或感官检验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进口免除实验室检验的要求; ·对经过一段时期内的检验认为可接受,并被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员承认安全的食品等,放宽检验要求;该类产品可仅通过文件检验的方式进行检测。 ·对经过进口检验及入境检验后认为不可接受的食品等,在分销过程中要求其接受5次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通过附带假文件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要求其接受一年的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已通过实验室检验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强化、新采用及/或修改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才接受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卫生福利部[MOHW]第2005-54号公众通报[2005年3月31日],2005-60号 (2005年4月9日)公布在韩国官方公报。[提供韩文]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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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Policy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 Jungang-Dong, Kwacheon-City, Kyoungi-Do, 427-760
The Republic of Korea
Tel: +82-2-504-6233
Fax: +82-2-503-7552
E-mail:tag1@mohw.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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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韩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5/4/14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拟订修正案草案。[提供韩文] |
内容简述:
"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修订:
·放宽目前关于进口食品定期接受强制性实验室检验的要求。因此,基于文件检验和/或感官检验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进口免除实验室检验的要求; ·对经过一段时期内的检验认为可接受,并被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员承认安全的食品等,放宽检验要求;该类产品可仅通过文件检验的方式进行检测。 ·对经过进口检验及入境检验后认为不可接受的食品等,在分销过程中要求其接受5次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通过附带假文件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要求其接受一年的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已通过实验室检验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强化、新采用及/或修改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才接受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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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Policy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 Jungang-Dong, Kwacheon-City, Kyoungi-Do, 427-760
The Republic of Korea
Tel: +82-2-504-6233
Fax: +82-2-503-7552
E-mail:tag1@mohw.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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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韩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5-04-14如下信息: |
"食品卫生法执行令及执行法规的修订: ·放宽目前关于进口食品定期接受强制性实验室检验的要求。因此,基于文件检验和/或感官检验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进口免除实验室检验的要求; ·对经过一段时期内的检验认为可接受,并被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员承认安全的食品等,放宽检验要求;该类产品可仅通过文件检验的方式进行检测。 ·对经过进口检验及入境检验后认为不可接受的食品等,在分销过程中要求其接受5次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通过附带假文件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要求其接受一年的强制性实验室检验。 对已通过实验室检验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强化、新采用及/或修改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才接受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Food Policy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 Jungang-Dong, Kwacheon-City, Kyoungi-Do, 427-760
The Republic of Korea
Tel: +82-2-504-6233
Fax: +82-2-503-7552
E-mail:tag1@mohw.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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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KOR181.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50414/GSPSNKOR1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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