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30
2005-07-08
2005-07-0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管理局 |
3. | 覆盖的产品: 除家禽外的活禽鸟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口宠物-禽鸟(家禽除外)的兽医条件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拟定认证要求:每批禽鸟应具备出口国政府兽医机构或注册兽医在进口7日内签发的兽医证书,注册兽医签发的证书应由政府兽医机构认可,证书应提供货物的详情[禽鸟的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及品种],并对如下内容做出证明: ·在出口前的6个月内,出口国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及velogenic新城疾; ·自孵化后或发货前的21天,禽鸟隔离在政府兽医机构批准的隔离场所内,并且在隔离期间未显示传染病,特别是禽流感的临床迹象; ·在上述第(ii)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有禽鸟或每批货物的样鸟[不超过20只],使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检测或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法进行了关于H5及H7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必须是在出口新加坡前的7天内进行。有关详细方法,请参见""OIE关于诊断检测及疫苗的标准手册""。 ·禽鸟在发出货物当日检验且无传染病临床迹象,以及临床显示健康。 ·根据IATA要求,禽鸟由新的及干净的集装箱运输。"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提供英文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05年9月1日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5年9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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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Miss Lai Hwee Choo)
5 Maxwell Road, #02-03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lai_hwee_choo@ava.gov.sg"
|
1
"拟定认证要求:每批禽鸟应具备出口国政府兽医机构或注册兽医在进口7日内签发的兽医证书,注册兽医签发的证书应由政府兽医机构认可,证书应提供货物的详情[禽鸟的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及品种],并对如下内容做出证明: ·在出口前的6个月内,出口国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及velogenic新城疾; ·自孵化后或发货前的21天,禽鸟隔离在政府兽医机构批准的隔离场所内,并且在隔离期间未显示传染病,特别是禽流感的临床迹象; ·在上述第(ii)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有禽鸟或每批货物的样鸟[不超过20只],使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检测或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法进行了关于H5及H7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必须是在出口新加坡前的7天内进行。有关详细方法,请参见""OIE关于诊断检测及疫苗的标准手册""。 ·禽鸟在发出货物当日检验且无传染病临床迹象,以及临床显示健康。 ·根据IATA要求,禽鸟由新的及干净的集装箱运输。"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Miss Lai Hwee Choo)
5 Maxwell Road, #02-03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lai_hwee_choo@av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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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定认证要求:每批禽鸟应具备出口国政府兽医机构或注册兽医在进口7日内签发的兽医证书,注册兽医签发的证书应由政府兽医机构认可,证书应提供货物的详情[禽鸟的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及品种],并对如下内容做出证明: ·在出口前的6个月内,出口国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及velogenic新城疾; ·自孵化后或发货前的21天,禽鸟隔离在政府兽医机构批准的隔离场所内,并且在隔离期间未显示传染病,特别是禽流感的临床迹象; ·在上述第(ii)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有禽鸟或每批货物的样鸟[不超过20只],使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检测或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法进行了关于H5及H7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必须是在出口新加坡前的7天内进行。有关详细方法,请参见""OIE关于诊断检测及疫苗的标准手册""。 ·禽鸟在发出货物当日检验且无传染病临床迹象,以及临床显示健康。 ·根据IATA要求,禽鸟由新的及干净的集装箱运输。" |
1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管理局 |
3. | 覆盖的产品: 除家禽外的活禽鸟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口宠物-禽鸟(家禽除外)的兽医条件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拟定认证要求:每批禽鸟应具备出口国政府兽医机构或注册兽医在进口7日内签发的兽医证书,注册兽医签发的证书应由政府兽医机构认可,证书应提供货物的详情[禽鸟的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及品种],并对如下内容做出证明: ·在出口前的6个月内,出口国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及velogenic新城疾; ·自孵化后或发货前的21天,禽鸟隔离在政府兽医机构批准的隔离场所内,并且在隔离期间未显示传染病,特别是禽流感的临床迹象; ·在上述第(ii)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有禽鸟或每批货物的样鸟[不超过20只],使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检测或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法进行了关于H5及H7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必须是在出口新加坡前的7天内进行。有关详细方法,请参见""OIE关于诊断检测及疫苗的标准手册""。 ·禽鸟在发出货物当日检验且无传染病临床迹象,以及临床显示健康。 ·根据IATA要求,禽鸟由新的及干净的集装箱运输。"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提供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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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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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05年9月1日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5年9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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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Miss Lai Hwee Choo)
5 Maxwell Road, #02-03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lai_hwee_choo@av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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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5/7/8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口宠物-禽鸟(家禽除外)的兽医条件 |
内容简述:
"拟定认证要求:每批禽鸟应具备出口国政府兽医机构或注册兽医在进口7日内签发的兽医证书,注册兽医签发的证书应由政府兽医机构认可,证书应提供货物的详情[禽鸟的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及品种],并对如下内容做出证明:
·在出口前的6个月内,出口国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及velogenic新城疾; ·自孵化后或发货前的21天,禽鸟隔离在政府兽医机构批准的隔离场所内,并且在隔离期间未显示传染病,特别是禽流感的临床迹象; ·在上述第(ii)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有禽鸟或每批货物的样鸟[不超过20只],使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检测或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法进行了关于H5及H7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必须是在出口新加坡前的7天内进行。有关详细方法,请参见""OIE关于诊断检测及疫苗的标准手册""。 ·禽鸟在发出货物当日检验且无传染病临床迹象,以及临床显示健康。 ·根据IATA要求,禽鸟由新的及干净的集装箱运输。"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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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Miss Lai Hwee Choo)
5 Maxwell Road, #02-03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lai_hwee_choo@av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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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5-07-08如下信息: |
"拟定认证要求:每批禽鸟应具备出口国政府兽医机构或注册兽医在进口7日内签发的兽医证书,注册兽医签发的证书应由政府兽医机构认可,证书应提供货物的详情[禽鸟的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及品种],并对如下内容做出证明: ·在出口前的6个月内,出口国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及velogenic新城疾; ·自孵化后或发货前的21天,禽鸟隔离在政府兽医机构批准的隔离场所内,并且在隔离期间未显示传染病,特别是禽流感的临床迹象; ·在上述第(ii)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有禽鸟或每批货物的样鸟[不超过20只],使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检测或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法进行了关于H5及H7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必须是在出口新加坡前的7天内进行。有关详细方法,请参见""OIE关于诊断检测及疫苗的标准手册""。 ·禽鸟在发出货物当日检验且无传染病临床迹象,以及临床显示健康。 ·根据IATA要求,禽鸟由新的及干净的集装箱运输。"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ttn: Miss Lai Hwee Choo)
5 Maxwell Road, #02-03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Republic of Singapore
E-mail: lai_hwee_choo@av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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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SGP30.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50708/GSPSNSGP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