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N/96
2006-01-17
2006-01-1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AQSIQ) |
3. | 覆盖的产品: 商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7页,中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条例是对199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1)TBT协定、SPS协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明确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依据、程序等;(3)明确规定了检验的内容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4)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5)增加规定了便利贸易、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以及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措施;(6)进一步明确了其它有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也将在TBT协议下进行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05/08/10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5/12/01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该法规电子版可从以下地址下载http://www.gov.cn/zwgk/2005-09/15/content_63637.htm
|
1
本条例是对199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1)TBT协定、SPS协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明确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依据、程序等;(3)明确规定了检验的内容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4)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5)增加规定了便利贸易、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以及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措施;(6)进一步明确了其它有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也将在TBT协议下进行通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该法规电子版可从以下地址下载http://www.gov.cn/zwgk/2005-09/15/content_63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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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条例是对199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1)TBT协定、SPS协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明确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依据、程序等;(3)明确规定了检验的内容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4)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5)增加规定了便利贸易、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以及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措施;(6)进一步明确了其它有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也将在TBT协议下进行通报。 |
1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AQSIQ) |
3. | 覆盖的产品: 商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7页,中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条例是对199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1)TBT协定、SPS协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明确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依据、程序等;(3)明确规定了检验的内容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4)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5)增加规定了便利贸易、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以及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措施;(6)进一步明确了其它有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也将在TBT协议下进行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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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05/08/10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5/12/01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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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该法规电子版可从以下地址下载http://www.gov.cn/zwgk/2005-09/15/content_63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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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6/1/17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7页,中文) |
内容简述:
本条例是对199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1)TBT协定、SPS协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明确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依据、程序等;(3)明确规定了检验的内容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4)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5)增加规定了便利贸易、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以及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措施;(6)进一步明确了其它有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也将在TBT协议下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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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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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该法规电子版可从以下地址下载http://www.gov.cn/zwgk/2005-09/15/content_63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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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6-01-17如下信息: |
本条例是对199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1)TBT协定、SPS协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明确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依据、程序等;(3)明确规定了检验的内容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4)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5)增加规定了便利贸易、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以及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措施;(6)进一步明确了其它有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也将在TBT协议下进行通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该法规电子版可从以下地址下载http://www.gov.cn/zwgk/2005-09/15/content_63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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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CHN/96.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60117/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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