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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140
2006-02-0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 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3. 覆盖的产品: 源自牛的肉及肉制品(ICS 67.120.1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MOPH通报草案(No…..), B.E……..,名为:源自BSE风险材料的食品。[提供泰文,3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MOPH)拟修改有关BSE风险材料派生食品的相关措施,使其与OIE和BSE相关的动物卫生法典一致,具体如下:
1. 撤消MOPH第260、271和279号通报,由本拟定措施取代。
2. 本措施涉及的BSE风险国家包括英国、葡萄牙、法国、爱尔兰、瑞士、比利时、德国、荷兰、丹麦、意大利、列支顿士登、卢森堡、西班牙、捷克、希腊、日本、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奥地利、芬兰、以色列、波兰、加拿大和美国。
3. 禁止进口和在本国销售源自以上BSE风险国家的牛派生肉及肉制品,但除了:
3.1奶及奶制品;
3.2皮;
3.3 单独由皮加工的凝胶和胶原质;
3.4 由骨头加工成的凝胶和胶原质;
3.5 无蛋白牛脂(非溶解杂质最大限量为重量的0.15%)及牛脂派生物;
3.6 磷酸氢钙(无蛋白或脂肪痕量);
3.7 源自牛龄30个月左右,在屠宰前未经过昏迷程序(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并且经过屠宰前及屠宰后检验未被怀疑或确定有BSE病例,并且以一种避免感染2005年OIE陆地动物健康法典第2.3.13.13条列明组织(BSE风险组织包括:脑、扁桃体、脊髓、眼等)的方式加工的去骨瘦肉(不包括机械切割肉类);
3.8 源自屠宰前未经昏迷处理(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的牛派生的血及血制品;
4. 必须符合3.4) – 3.8)条中规定的有关安全规范及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公布后之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Division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Policy   3 Ratchadamnern-Nok Avenue, Bangkok 10200   Thailand   Tel: (662) 629 8970/Fax:(662) 629 8978   Website: www.acfs.go.th/ E-mail: sps@acfs.go.th, anutviset@yahoo.com"
1
"公共卫生部(MOPH)拟修改有关BSE风险材料派生食品的相关措施,使其与OIE和BSE相关的动物卫生法典一致,具体如下:
1. 撤消MOPH第260、271和279号通报,由本拟定措施取代。
2. 本措施涉及的BSE风险国家包括英国、葡萄牙、法国、爱尔兰、瑞士、比利时、德国、荷兰、丹麦、意大利、列支顿士登、卢森堡、西班牙、捷克、希腊、日本、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奥地利、芬兰、以色列、波兰、加拿大和美国。
3. 禁止进口和在本国销售源自以上BSE风险国家的牛派生肉及肉制品,但除了:
3.1奶及奶制品;
3.2皮;
3.3 单独由皮加工的凝胶和胶原质;
3.4 由骨头加工成的凝胶和胶原质;
3.5 无蛋白牛脂(非溶解杂质最大限量为重量的0.15%)及牛脂派生物;
3.6 磷酸氢钙(无蛋白或脂肪痕量);
3.7 源自牛龄30个月左右,在屠宰前未经过昏迷程序(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并且经过屠宰前及屠宰后检验未被怀疑或确定有BSE病例,并且以一种避免感染2005年OIE陆地动物健康法典第2.3.13.13条列明组织(BSE风险组织包括:脑、扁桃体、脊髓、眼等)的方式加工的去骨瘦肉(不包括机械切割肉类);
3.8 源自屠宰前未经昏迷处理(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的牛派生的血及血制品;
4. 必须符合3.4) – 3.8)条中规定的有关安全规范及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Division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Policy   3 Ratchadamnern-Nok Avenue, Bangkok 10200   Thailand   Tel: (662) 629 8970/Fax:(662) 629 8978   Website: www.acfs.go.th/ E-mail: sps@acfs.go.th, anutviset@yahoo.com"
1
"公共卫生部(MOPH)拟修改有关BSE风险材料派生食品的相关措施,使其与OIE和BSE相关的动物卫生法典一致,具体如下:
1. 撤消MOPH第260、271和279号通报,由本拟定措施取代。
2. 本措施涉及的BSE风险国家包括英国、葡萄牙、法国、爱尔兰、瑞士、比利时、德国、荷兰、丹麦、意大利、列支顿士登、卢森堡、西班牙、捷克、希腊、日本、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奥地利、芬兰、以色列、波兰、加拿大和美国。
3. 禁止进口和在本国销售源自以上BSE风险国家的牛派生肉及肉制品,但除了:
3.1奶及奶制品;
3.2皮;
3.3 单独由皮加工的凝胶和胶原质;
3.4 由骨头加工成的凝胶和胶原质;
3.5 无蛋白牛脂(非溶解杂质最大限量为重量的0.15%)及牛脂派生物;
3.6 磷酸氢钙(无蛋白或脂肪痕量);
3.7 源自牛龄30个月左右,在屠宰前未经过昏迷程序(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并且经过屠宰前及屠宰后检验未被怀疑或确定有BSE病例,并且以一种避免感染2005年OIE陆地动物健康法典第2.3.13.13条列明组织(BSE风险组织包括:脑、扁桃体、脊髓、眼等)的方式加工的去骨瘦肉(不包括机械切割肉类);
3.8 源自屠宰前未经昏迷处理(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的牛派生的血及血制品;
4. 必须符合3.4) – 3.8)条中规定的有关安全规范及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
1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 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3. 覆盖的产品: 源自牛的肉及肉制品(ICS 67.120.1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MOPH通报草案(No…..), B.E……..,名为:源自BSE风险材料的食品。[提供泰文,3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MOPH)拟修改有关BSE风险材料派生食品的相关措施,使其与OIE和BSE相关的动物卫生法典一致,具体如下:
1. 撤消MOPH第260、271和279号通报,由本拟定措施取代。
2. 本措施涉及的BSE风险国家包括英国、葡萄牙、法国、爱尔兰、瑞士、比利时、德国、荷兰、丹麦、意大利、列支顿士登、卢森堡、西班牙、捷克、希腊、日本、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奥地利、芬兰、以色列、波兰、加拿大和美国。
3. 禁止进口和在本国销售源自以上BSE风险国家的牛派生肉及肉制品,但除了:
3.1奶及奶制品;
3.2皮;
3.3 单独由皮加工的凝胶和胶原质;
3.4 由骨头加工成的凝胶和胶原质;
3.5 无蛋白牛脂(非溶解杂质最大限量为重量的0.15%)及牛脂派生物;
3.6 磷酸氢钙(无蛋白或脂肪痕量);
3.7 源自牛龄30个月左右,在屠宰前未经过昏迷程序(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并且经过屠宰前及屠宰后检验未被怀疑或确定有BSE病例,并且以一种避免感染2005年OIE陆地动物健康法典第2.3.13.13条列明组织(BSE风险组织包括:脑、扁桃体、脊髓、眼等)的方式加工的去骨瘦肉(不包括机械切割肉类);
3.8 源自屠宰前未经昏迷处理(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的牛派生的血及血制品;
4. 必须符合3.4) – 3.8)条中规定的有关安全规范及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公布后之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Division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Policy   3 Ratchadamnern-Nok Avenue, Bangkok 10200   Thailand   Tel: (662) 629 8970/Fax:(662) 629 8978   Website: www.acfs.go.th/ E-mail: sps@acfs.go.th, anutviset@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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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6/2/8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MOPH通报草案(No…..), B.E……..,名为:源自BSE风险材料的食品。[提供泰文,3页]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拟修改有关BSE风险材料派生食品的相关措施,使其与OIE和BSE相关的动物卫生法典一致,具体如下:
1. 撤消MOPH第260、271和279号通报,由本拟定措施取代。
2. 本措施涉及的BSE风险国家包括英国、葡萄牙、法国、爱尔兰、瑞士、比利时、德国、荷兰、丹麦、意大利、列支顿士登、卢森堡、西班牙、捷克、希腊、日本、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奥地利、芬兰、以色列、波兰、加拿大和美国。
3. 禁止进口和在本国销售源自以上BSE风险国家的牛派生肉及肉制品,但除了:
3.1奶及奶制品;
3.2皮;
3.3 单独由皮加工的凝胶和胶原质;
3.4 由骨头加工成的凝胶和胶原质;
3.5 无蛋白牛脂(非溶解杂质最大限量为重量的0.15%)及牛脂派生物;
3.6 磷酸氢钙(无蛋白或脂肪痕量);
3.7 源自牛龄30个月左右,在屠宰前未经过昏迷程序(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并且经过屠宰前及屠宰后检验未被怀疑或确定有BSE病例,并且以一种避免感染2005年OIE陆地动物健康法典第2.3.13.13条列明组织(BSE风险组织包括:脑、扁桃体、脊髓、眼等)的方式加工的去骨瘦肉(不包括机械切割肉类);
3.8 源自屠宰前未经昏迷处理(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的牛派生的血及血制品;
4. 必须符合3.4) – 3.8)条中规定的有关安全规范及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Division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Policy   3 Ratchadamnern-Nok Avenue, Bangkok 10200   Thailand   Tel: (662) 629 8970/Fax:(662) 629 8978   Website: www.acfs.go.th/ E-mail: sps@acfs.go.th, anutviset@yahoo.com"
1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6-02-08如下信息:
"公共卫生部(MOPH)拟修改有关BSE风险材料派生食品的相关措施,使其与OIE和BSE相关的动物卫生法典一致,具体如下:
1. 撤消MOPH第260、271和279号通报,由本拟定措施取代。
2. 本措施涉及的BSE风险国家包括英国、葡萄牙、法国、爱尔兰、瑞士、比利时、德国、荷兰、丹麦、意大利、列支顿士登、卢森堡、西班牙、捷克、希腊、日本、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奥地利、芬兰、以色列、波兰、加拿大和美国。
3. 禁止进口和在本国销售源自以上BSE风险国家的牛派生肉及肉制品,但除了:
3.1奶及奶制品;
3.2皮;
3.3 单独由皮加工的凝胶和胶原质;
3.4 由骨头加工成的凝胶和胶原质;
3.5 无蛋白牛脂(非溶解杂质最大限量为重量的0.15%)及牛脂派生物;
3.6 磷酸氢钙(无蛋白或脂肪痕量);
3.7 源自牛龄30个月左右,在屠宰前未经过昏迷程序(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并且经过屠宰前及屠宰后检验未被怀疑或确定有BSE病例,并且以一种避免感染2005年OIE陆地动物健康法典第2.3.13.13条列明组织(BSE风险组织包括:脑、扁桃体、脊髓、眼等)的方式加工的去骨瘦肉(不包括机械切割肉类);
3.8 源自屠宰前未经昏迷处理(用器具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或脑脊髓剌毁法的牛派生的血及血制品;
4. 必须符合3.4) – 3.8)条中规定的有关安全规范及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Division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Policy   3 Ratchadamnern-Nok Avenue, Bangkok 10200   Thailand   Tel: (662) 629 8970/Fax:(662) 629 8978   Website: www.acfs.go.th/ E-mail: sps@acfs.go.th, anutviset@yahoo.com"

通报原文:[{"filename":"THA/140.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60208/1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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