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PKM/100
2007-02-23
2007-02-2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健康部。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修改食品进口检验法规(草案,提供英文6页)http://food.doh.gov.tw/english/Acts_Regulations/Proposed.asp.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制定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年度检验计划,以实现进口产品检验标准化。本计划将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制定,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类别及主要检验项目。 2、改进检验方法,鼓励产业界实施卫生自治管理。 (1)批批检验法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检验和加强检验。批的抽检率将分别调整到2% - 5%和20% - 50%。 (2)调整降低进口产品检验标准的门坎。 3、强化企业违法的责任。 (1)当对“批批检验”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时,进口商(申请人)应提交检验及分析结果报告,支付所有检验费。 (2)如果进口商(申请人)持续进口不符合法规的商品,出口国相关企业或政府组织应提交改进计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临时终止进口检验申请,直至确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为止。 (3)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使用已获准提前放行,但仍处于检验中的产品,则检验机构保留在6个月内临时拒绝进口商(申请人)要求提前放行申请的权利。 (4)未通过检验的进口产品的检验费应由进口商(申请人)支付后才能申请重新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Food Safety,
Department of Health,
12F, 100 Ai-Kuo E. Rd.,
Taipei, Taiwan, Postal Code 100,
Tel: 886-2-23210151 ext 370,Fax: 886-2-23929723
E-mail: fshung@doh.gov.tw E-mail: mavis@mail.nta.gov.tw"
|
1
"1、制定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年度检验计划,以实现进口产品检验标准化。本计划将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制定,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类别及主要检验项目。 2、改进检验方法,鼓励产业界实施卫生自治管理。 (1)批批检验法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检验和加强检验。批的抽检率将分别调整到2% - 5%和20% - 50%。 (2)调整降低进口产品检验标准的门坎。 3、强化企业违法的责任。 (1)当对“批批检验”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时,进口商(申请人)应提交检验及分析结果报告,支付所有检验费。 (2)如果进口商(申请人)持续进口不符合法规的商品,出口国相关企业或政府组织应提交改进计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临时终止进口检验申请,直至确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为止。 (3)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使用已获准提前放行,但仍处于检验中的产品,则检验机构保留在6个月内临时拒绝进口商(申请人)要求提前放行申请的权利。 (4)未通过检验的进口产品的检验费应由进口商(申请人)支付后才能申请重新检验。"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Food Safety,
Department of Health,
12F, 100 Ai-Kuo E. Rd.,
Taipei, Taiwan, Postal Code 100,
Tel: 886-2-23210151 ext 370,Fax: 886-2-23929723
E-mail: fshung@doh.gov.tw E-mail: mavis@mail.nta.gov.tw"
|
1
"1、制定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年度检验计划,以实现进口产品检验标准化。本计划将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制定,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类别及主要检验项目。 2、改进检验方法,鼓励产业界实施卫生自治管理。 (1)批批检验法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检验和加强检验。批的抽检率将分别调整到2% - 5%和20% - 50%。 (2)调整降低进口产品检验标准的门坎。 3、强化企业违法的责任。 (1)当对“批批检验”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时,进口商(申请人)应提交检验及分析结果报告,支付所有检验费。 (2)如果进口商(申请人)持续进口不符合法规的商品,出口国相关企业或政府组织应提交改进计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临时终止进口检验申请,直至确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为止。 (3)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使用已获准提前放行,但仍处于检验中的产品,则检验机构保留在6个月内临时拒绝进口商(申请人)要求提前放行申请的权利。 (4)未通过检验的进口产品的检验费应由进口商(申请人)支付后才能申请重新检验。" |
1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健康部。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修改食品进口检验法规(草案,提供英文6页)http://food.doh.gov.tw/english/Acts_Regulations/Proposed.asp.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制定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年度检验计划,以实现进口产品检验标准化。本计划将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制定,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类别及主要检验项目。 2、改进检验方法,鼓励产业界实施卫生自治管理。 (1)批批检验法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检验和加强检验。批的抽检率将分别调整到2% - 5%和20% - 50%。 (2)调整降低进口产品检验标准的门坎。 3、强化企业违法的责任。 (1)当对“批批检验”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时,进口商(申请人)应提交检验及分析结果报告,支付所有检验费。 (2)如果进口商(申请人)持续进口不符合法规的商品,出口国相关企业或政府组织应提交改进计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临时终止进口检验申请,直至确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为止。 (3)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使用已获准提前放行,但仍处于检验中的产品,则检验机构保留在6个月内临时拒绝进口商(申请人)要求提前放行申请的权利。 (4)未通过检验的进口产品的检验费应由进口商(申请人)支付后才能申请重新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Food Safety,
Department of Health,
12F, 100 Ai-Kuo E. Rd.,
Taipei, Taiwan, Postal Code 100,
Tel: 886-2-23210151 ext 370,Fax: 886-2-23929723
E-mail: fshung@doh.gov.tw E-mail: mavis@mail.nta.gov.tw"
|
1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7/2/23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改食品进口检验法规(草案,提供英文6页)http://food.doh.gov.tw/english/Acts_Regulations/Proposed.asp. |
内容简述:
"1、制定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年度检验计划,以实现进口产品检验标准化。本计划将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制定,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类别及主要检验项目。
2、改进检验方法,鼓励产业界实施卫生自治管理。 (1)批批检验法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检验和加强检验。批的抽检率将分别调整到2% - 5%和20% - 50%。 (2)调整降低进口产品检验标准的门坎。 3、强化企业违法的责任。 (1)当对“批批检验”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时,进口商(申请人)应提交检验及分析结果报告,支付所有检验费。 (2)如果进口商(申请人)持续进口不符合法规的商品,出口国相关企业或政府组织应提交改进计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临时终止进口检验申请,直至确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为止。 (3)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使用已获准提前放行,但仍处于检验中的产品,则检验机构保留在6个月内临时拒绝进口商(申请人)要求提前放行申请的权利。 (4)未通过检验的进口产品的检验费应由进口商(申请人)支付后才能申请重新检验。"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Food Safety,
Department of Health,
12F, 100 Ai-Kuo E. Rd.,
Taipei, Taiwan, Postal Code 100,
Tel: 886-2-23210151 ext 370,Fax: 886-2-23929723
E-mail: fshung@doh.gov.tw E-mail: mavis@mail.nta.gov.tw"
|
1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7-02-23如下信息: |
"1、制定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年度检验计划,以实现进口产品检验标准化。本计划将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制定,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类别及主要检验项目。 2、改进检验方法,鼓励产业界实施卫生自治管理。 (1)批批检验法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检验和加强检验。批的抽检率将分别调整到2% - 5%和20% - 50%。 (2)调整降低进口产品检验标准的门坎。 3、强化企业违法的责任。 (1)当对“批批检验”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时,进口商(申请人)应提交检验及分析结果报告,支付所有检验费。 (2)如果进口商(申请人)持续进口不符合法规的商品,出口国相关企业或政府组织应提交改进计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临时终止进口检验申请,直至确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为止。 (3)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使用已获准提前放行,但仍处于检验中的产品,则检验机构保留在6个月内临时拒绝进口商(申请人)要求提前放行申请的权利。 (4)未通过检验的进口产品的检验费应由进口商(申请人)支付后才能申请重新检验。"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Food Safety,
Department of Health,
12F, 100 Ai-Kuo E. Rd.,
Taipei, Taiwan, Postal Code 100,
Tel: 886-2-23210151 ext 370,Fax: 886-2-23929723
E-mail: fshung@doh.gov.tw E-mail: mavis@mail.nta.gov.tw"
|
通报原文:[{"filename":"TPKM/100.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70223/100.docx"}]
相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