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GY/28
2007-04-18
2007-04-1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埃及 |
2. | 负责机构: 农业土地开垦部—兽医服务总局(GOVS) |
3. | 覆盖的产品: 直接屠宰的活牛和怀孕小母牛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准许按GOVS条件进口来自丹麦的直接屠宰活牛和怀孕小母牛(提供阿拉伯文,2页 – 本通报提及内容介绍为指令内容的非官方译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Art.2: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07年3月14日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批准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
"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Art.2: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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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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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Art.2: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
1
1. | 通报成员:埃及 |
2. | 负责机构: 农业土地开垦部—兽医服务总局(GOVS) |
3. | 覆盖的产品: 直接屠宰的活牛和怀孕小母牛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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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准许按GOVS条件进口来自丹麦的直接屠宰活牛和怀孕小母牛(提供阿拉伯文,2页 – 本通报提及内容介绍为指令内容的非官方译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Art.2: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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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07年3月14日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批准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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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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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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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埃及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7/4/18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准许按GOVS条件进口来自丹麦的直接屠宰活牛和怀孕小母牛(提供阿拉伯文,2页 – 本通报提及内容介绍为指令内容的非官方译文)。 |
内容简述:
"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Art.2: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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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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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埃及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7-04-18如下信息: |
"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Art.2: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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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EGY/28.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70418/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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