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PKM/143
2008-08-14
2008-08-1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动植物健康检验检疫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实验室动物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口实验室动物检疫要求(草案,提供英文,共6页)。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sps/TPKM/08_2479_00_e.pdf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 原产设施内的动物不应接种过任何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马鼻疽病、H5及 H7亚型禽流感、新城疫及狂犬病的病原体。 (2) 获取向中国台北出口实验室用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的出口令,出口国主管当局应向批准国动物检疫机构提供详细的实验室信息。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验。 (3) 实验室用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应在至少90天时接种狂犬病灭活疫苗。接种日及装运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天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4) 对于进口除了啮齿目Rodentia、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以外的实验室动物,该国中央主管机构可按实验动物种类及试验计划,进行动物健康风险分析及指定的疫病监测或其它相关检疫措施。"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08年8月25日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8年8月25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9F, 51 Chung Ching S. Rd., Sec. 2, Taipei
100 Taiwan
Tel: +(886 2) 2343 1401
Fax: +(886 2) 2343 14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
1
"(1) 原产设施内的动物不应接种过任何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马鼻疽病、H5及 H7亚型禽流感、新城疫及狂犬病的病原体。 (2) 获取向中国台北出口实验室用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的出口令,出口国主管当局应向批准国动物检疫机构提供详细的实验室信息。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验。 (3) 实验室用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应在至少90天时接种狂犬病灭活疫苗。接种日及装运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天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4) 对于进口除了啮齿目Rodentia、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以外的实验室动物,该国中央主管机构可按实验动物种类及试验计划,进行动物健康风险分析及指定的疫病监测或其它相关检疫措施。"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9F, 51 Chung Ching S. Rd., Sec. 2, Taipei
100 Taiwan
Tel: +(886 2) 2343 1401
Fax: +(886 2) 2343 14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
1
"(1) 原产设施内的动物不应接种过任何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马鼻疽病、H5及 H7亚型禽流感、新城疫及狂犬病的病原体。 (2) 获取向中国台北出口实验室用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的出口令,出口国主管当局应向批准国动物检疫机构提供详细的实验室信息。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验。 (3) 实验室用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应在至少90天时接种狂犬病灭活疫苗。接种日及装运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天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4) 对于进口除了啮齿目Rodentia、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以外的实验室动物,该国中央主管机构可按实验动物种类及试验计划,进行动物健康风险分析及指定的疫病监测或其它相关检疫措施。" |
1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动植物健康检验检疫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实验室动物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口实验室动物检疫要求(草案,提供英文,共6页)。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sps/TPKM/08_2479_00_e.pdf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 原产设施内的动物不应接种过任何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马鼻疽病、H5及 H7亚型禽流感、新城疫及狂犬病的病原体。 (2) 获取向中国台北出口实验室用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的出口令,出口国主管当局应向批准国动物检疫机构提供详细的实验室信息。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验。 (3) 实验室用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应在至少90天时接种狂犬病灭活疫苗。接种日及装运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天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4) 对于进口除了啮齿目Rodentia、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以外的实验室动物,该国中央主管机构可按实验动物种类及试验计划,进行动物健康风险分析及指定的疫病监测或其它相关检疫措施。"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08年8月25日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8年8月25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9F, 51 Chung Ching S. Rd., Sec. 2, Taipei
100 Taiwan
Tel: +(886 2) 2343 1401
Fax: +(886 2) 2343 14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
1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8/8/14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口实验室动物检疫要求(草案,提供英文,共6页)。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sps/TPKM/08_2479_00_e.pdf |
内容简述:
"(1) 原产设施内的动物不应接种过任何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马鼻疽病、H5及 H7亚型禽流感、新城疫及狂犬病的病原体。
(2) 获取向中国台北出口实验室用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的出口令,出口国主管当局应向批准国动物检疫机构提供详细的实验室信息。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验。 (3) 实验室用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应在至少90天时接种狂犬病灭活疫苗。接种日及装运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天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4) 对于进口除了啮齿目Rodentia、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以外的实验室动物,该国中央主管机构可按实验动物种类及试验计划,进行动物健康风险分析及指定的疫病监测或其它相关检疫措施。"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9F, 51 Chung Ching S. Rd., Sec. 2, Taipei
100 Taiwan
Tel: +(886 2) 2343 1401
Fax: +(886 2) 2343 14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
1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8-08-14如下信息: |
"(1) 原产设施内的动物不应接种过任何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马鼻疽病、H5及 H7亚型禽流感、新城疫及狂犬病的病原体。 (2) 获取向中国台北出口实验室用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的出口令,出口国主管当局应向批准国动物检疫机构提供详细的实验室信息。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验。 (3) 实验室用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应在至少90天时接种狂犬病灭活疫苗。接种日及装运日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天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4) 对于进口除了啮齿目Rodentia、兔形目Lagomorpha及家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以外的实验室动物,该国中央主管机构可按实验动物种类及试验计划,进行动物健康风险分析及指定的疫病监测或其它相关检疫措施。"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9F, 51 Chung Ching S. Rd., Sec. 2, Taipei
100 Taiwan
Tel: +(886 2) 2343 1401
Fax: +(886 2) 2343 14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
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TPKM143.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80814/GSPSNTPKM14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