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N/205
2010-04-20
2010-04-2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 3. | 覆盖的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语言: 中文 页数: 14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该管理办法是对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的修订,规定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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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拟批准日期:
通报评议期截止后尽快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通报评议期截止后尽快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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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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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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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管理办法是对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的修订,规定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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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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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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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管理办法是对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的修订,规定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
1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 3. | 覆盖的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语言: 中文 页数: 14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该管理办法是对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的修订,规定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1. |
拟批准日期:
通报评议期截止后尽快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通报评议期截止后尽快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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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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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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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0/4/20 0:00:00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语言: 中文 页数: 1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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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该管理办法是对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的修订,规定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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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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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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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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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0-04-20如下信息: |
| 该管理办法是对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的修订,规定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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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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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CHN205.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00420/GSPSNCHN2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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