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BRA/798/Add.1
2012-07-31
2012-07-3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6
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禁止进口通报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病例国家的反刍动物基因材料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准许从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通报病例国家进口反刍动物基因材料制定了 卫生条件。 1. 精液: 1.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1.2. 人工受精中心初次采集精液前至少30 (三十)天及上次精液出口采集后至少30 (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1.3.出口捐献精液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精液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精液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 胚胎: 2.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2.2. 捐献体原产地及胚胎生产采集中心在采集胚胎前至少30(三十)天及上次胚胎采集出口后至少30(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2.3.出口捐献胚胎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胚胎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胚胎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4. 用于出口胚胎生产的精液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继续暂停从报道疫病国家进口活动物。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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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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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准许从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通报病例国家进口反刍动物基因材料制定了 卫生条件。 1. 精液: 1.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1.2. 人工受精中心初次采集精液前至少30 (三十)天及上次精液出口采集后至少30 (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1.3.出口捐献精液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精液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精液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 胚胎: 2.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2.2. 捐献体原产地及胚胎生产采集中心在采集胚胎前至少30(三十)天及上次胚胎采集出口后至少30(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2.3.出口捐献胚胎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胚胎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胚胎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4. 用于出口胚胎生产的精液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继续暂停从报道疫病国家进口活动物。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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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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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准许从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通报病例国家进口反刍动物基因材料制定了 卫生条件。 1. 精液: 1.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1.2. 人工受精中心初次采集精液前至少30 (三十)天及上次精液出口采集后至少30 (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1.3.出口捐献精液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精液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精液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 胚胎: 2.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2.2. 捐献体原产地及胚胎生产采集中心在采集胚胎前至少30(三十)天及上次胚胎采集出口后至少30(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2.3.出口捐献胚胎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胚胎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胚胎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4. 用于出口胚胎生产的精液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继续暂停从报道疫病国家进口活动物。 |
6
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禁止进口通报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病例国家的反刍动物基因材料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准许从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通报病例国家进口反刍动物基因材料制定了 卫生条件。 1. 精液: 1.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1.2. 人工受精中心初次采集精液前至少30 (三十)天及上次精液出口采集后至少30 (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1.3.出口捐献精液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精液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精液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 胚胎: 2.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2.2. 捐献体原产地及胚胎生产采集中心在采集胚胎前至少30(三十)天及上次胚胎采集出口后至少30(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2.3.出口捐献胚胎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胚胎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胚胎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4. 用于出口胚胎生产的精液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继续暂停从报道疫病国家进口活动物。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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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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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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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巴西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2/7/31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禁止进口通报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病例国家的反刍动物基因材料 |
内容简述:
为准许从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通报病例国家进口反刍动物基因材料制定了 卫生条件。 1. 精液: 1.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1.2. 人工受精中心初次采集精液前至少30 (三十)天及上次精液出口采集后至少30 (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1.3.出口捐献精液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精液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精液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 胚胎: 2.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2.2. 捐献体原产地及胚胎生产采集中心在采集胚胎前至少30(三十)天及上次胚胎采集出口后至少30(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2.3.出口捐献胚胎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胚胎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胚胎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4. 用于出口胚胎生产的精液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继续暂停从报道疫病国家进口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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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补遗通报发布日后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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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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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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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巴西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2-07-31如下信息: |
为准许从施马伦贝格病毒(Schmallenberg virus)通报病例国家进口反刍动物基因材料制定了 卫生条件。 1. 精液: 1.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1.2. 人工受精中心初次采集精液前至少30 (三十)天及上次精液出口采集后至少30 (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1.3.出口捐献精液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精液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精液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 胚胎: 2.1. 2011年 7月 1日前收集的; 或 2.2. 捐献体原产地及胚胎生产采集中心在采集胚胎前至少30(三十)天及上次胚胎采集出口后至少30(三十)天未发现施马伦贝格疫病的记录; 及 2.3.出口捐献胚胎两次施马伦贝格病毒血清检验结果为阴性, 第1份样品在出口胚胎当日采集,第2份样品在上一次出口胚胎采集后的21 (二十一)~60 (六十)天之间采集。 2.4. 用于出口胚胎生产的精液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继续暂停从报道疫病国家进口活动物。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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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BRA798A1.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20731/BRA798A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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