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BRA/939
2014-06-18
2014-06-1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 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覆盖的产品: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用二氧化硫表示的,浓度≥10(十) (ppm)的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 语言:葡萄牙文 页数: 6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本决议适用于食品、调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及消费者不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仅限工业加工及食品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本决议补充2002年9月20日批准包装食品标签技术法规的第259号决议及2003年5月16日规定强制提供出售食品麸含量信息的第10.674号法。以下是公认的过敏者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源: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浓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处名单内的修改是对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费食品与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其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科学证据进行的更新。食品、调料、添加剂、辅助剂及无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拟用于制造或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必须声明: 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任何数量的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的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的食品必须声明: 过敏: 含(源名称)或过敏:含派生物(源名称) (如适用)。当食品、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具有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诱发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意外污染风险时,必须在标签内声明: 过敏: 可能含(源名称)。本法规第6、7及8条要求的声明必须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规附件规定高度要求的同体黑字列在标签成分名单的附近。本法规撤销2002年2月8日批准含肤质包装食品和饮料技术法规的第40号RDC决议。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评议期结束后再定 拟公布日期: 评议期结束后再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评议期结束后再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
1
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本决议适用于食品、调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及消费者不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仅限工业加工及食品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本决议补充2002年9月20日批准包装食品标签技术法规的第259号决议及2003年5月16日规定强制提供出售食品麸含量信息的第10.674号法。以下是公认的过敏者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源: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浓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处名单内的修改是对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费食品与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其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科学证据进行的更新。食品、调料、添加剂、辅助剂及无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拟用于制造或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必须声明: 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任何数量的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的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的食品必须声明: 过敏: 含(源名称)或过敏:含派生物(源名称) (如适用)。当食品、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具有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诱发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意外污染风险时,必须在标签内声明: 过敏: 可能含(源名称)。本法规第6、7及8条要求的声明必须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规附件规定高度要求的同体黑字列在标签成分名单的附近。本法规撤销2002年2月8日批准含肤质包装食品和饮料技术法规的第40号RDC决议。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
1
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本决议适用于食品、调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及消费者不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仅限工业加工及食品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本决议补充2002年9月20日批准包装食品标签技术法规的第259号决议及2003年5月16日规定强制提供出售食品麸含量信息的第10.674号法。以下是公认的过敏者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源: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浓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处名单内的修改是对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费食品与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其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科学证据进行的更新。食品、调料、添加剂、辅助剂及无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拟用于制造或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必须声明: 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任何数量的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的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的食品必须声明: 过敏: 含(源名称)或过敏:含派生物(源名称) (如适用)。当食品、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具有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诱发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意外污染风险时,必须在标签内声明: 过敏: 可能含(源名称)。本法规第6、7及8条要求的声明必须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规附件规定高度要求的同体黑字列在标签成分名单的附近。本法规撤销2002年2月8日批准含肤质包装食品和饮料技术法规的第40号RDC决议。 |
1
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 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覆盖的产品: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用二氧化硫表示的,浓度≥10(十) (ppm)的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 语言:葡萄牙文 页数: 6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本决议适用于食品、调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及消费者不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仅限工业加工及食品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本决议补充2002年9月20日批准包装食品标签技术法规的第259号决议及2003年5月16日规定强制提供出售食品麸含量信息的第10.674号法。以下是公认的过敏者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源: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浓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处名单内的修改是对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费食品与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其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科学证据进行的更新。食品、调料、添加剂、辅助剂及无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拟用于制造或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必须声明: 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任何数量的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的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的食品必须声明: 过敏: 含(源名称)或过敏:含派生物(源名称) (如适用)。当食品、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具有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诱发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意外污染风险时,必须在标签内声明: 过敏: 可能含(源名称)。本法规第6、7及8条要求的声明必须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规附件规定高度要求的同体黑字列在标签成分名单的附近。本法规撤销2002年2月8日批准含肤质包装食品和饮料技术法规的第40号RDC决议。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评议期结束后再定 拟公布日期: 评议期结束后再定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评议期结束后再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
1
应巴西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6/18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 语言:葡萄牙文 页数: 6页 |
内容简述:
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本决议适用于食品、调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及消费者不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仅限工业加工及食品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本决议补充2002年9月20日批准包装食品标签技术法规的第259号决议及2003年5月16日规定强制提供出售食品麸含量信息的第10.674号法。以下是公认的过敏者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源: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浓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处名单内的修改是对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费食品与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其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科学证据进行的更新。食品、调料、添加剂、辅助剂及无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拟用于制造或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必须声明: 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任何数量的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的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的食品必须声明: 过敏: 含(源名称)或过敏:含派生物(源名称) (如适用)。当食品、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具有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诱发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意外污染风险时,必须在标签内声明: 过敏: 可能含(源名称)。本法规第6、7及8条要求的声明必须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规附件规定高度要求的同体黑字列在标签成分名单的附近。本法规撤销2002年2月8日批准含肤质包装食品和饮料技术法规的第40号RDC决议。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
1
应巴西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6-18如下信息: |
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本决议适用于食品、调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及消费者不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仅限工业加工及食品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本决议补充2002年9月20日批准包装食品标签技术法规的第259号决议及2003年5月16日规定强制提供出售食品麸含量信息的第10.674号法。以下是公认的过敏者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源: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浓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处名单内的修改是对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费食品与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其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科学证据进行的更新。食品、调料、添加剂、辅助剂及无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拟用于制造或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必须声明: 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任何数量的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的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的食品必须声明: 过敏: 含(源名称)或过敏:含派生物(源名称) (如适用)。当食品、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具有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诱发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意外污染风险时,必须在标签内声明: 过敏: 可能含(源名称)。本法规第6、7及8条要求的声明必须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规附件规定高度要求的同体黑字列在标签成分名单的附近。本法规撤销2002年2月8日批准含肤质包装食品和饮料技术法规的第40号RDC决议。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
通报原文:[{"filename":"201408048234.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40618/201408048234.doc"}]
相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