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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指南》国家标准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    发布日期:2019-12-22    阅读:2370次

为了更好的指导我国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指南》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组织开展了标准的制定。就此对《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指南》进行解读。

据了解,《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指南》国家标准明确了制定、保持及提供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程序,适用于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定和应用,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一)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总体要求

标准规定了依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9号标准,制定、维护以及公布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明确需要采取的临时检疫措施或者紧急检疫措施,以便有助于防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通过增加透明度有利于安全贸易。

(二)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定

1.限定性有害生物制定基础。标准规定了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制定应在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号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并对拟定的限定性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包括采取临时检疫措施和紧急检疫措施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限定性有害生物必需信息。标准规定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有害生物信息应包括有害生物的中文名、学名和相关分类群的通用术语(如昆虫、软体动物、病毒、真菌、线虫等)。

3.补充信息。标准规定名录中提供信息可包括同物异名、相关立法、条例或要求的参考资料、有害生物数据表或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参考资料、临时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参考资料。

(三)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维护

标准规定当口岸截获有害生物出现重大变化、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发生增加、删减、名录所列有害生物信息发生变更,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应更新。一旦确认需要修改时,应尽快更新有害生物名录,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正式修改,适当记录有害生物名录的变动(如变动理由和日期),作为可能产生相关争议调查的参考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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