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2-19 阅读:1580次
2月6日,国家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
公告内容表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是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是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海关应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最新《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注释》作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已完成相关修订内容的翻译,并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同时表明,以上修订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中,修订内容涉及农食产品相关的见下表:
序号 | 期数 | 原文位置 | 修改后 |
1 |
第三期 |
第89页,品目13.02,注释条文,本页第2行 |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液汁(通常为自然渗出或从切口流出的植物产品)及植物浸膏(用溶剂从植物中提取的植物产品)(参见本注释一款末所列的不包括产品)。” |
2 |
第90页,品目13.02,注释条文,本页第6行 | 在本页第6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但植物浸膏不能经附加提取或提纯工艺制得,如色谱纯化等的工艺,会增减某种或某类化合物的成分达到初始溶剂提取无法达到的程度。” | |
3 |
第90页,品目13.02,注释条文,本页第11行 | 在本页第11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如果经高度精炼和提纯,也不能归入本品目。比如,在初始提取后经过色谱纯化、超滤或附加提取(如液-液萃取)。” | |
4 |
第106页,品目15.15,注释条文,本页第19行 | 将原文修改为: “二、玉米油,从玉米仁制得,大部分油脂(约80%)存在于胚芽中。初榨油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例如,制皂及润滑剂或整理皮革等。精制油可食用,用于烹饪、制糕点,也可与其他油混合。玉米油是一种半干性油。” | |
5 |
第123页,品目18.02,注释条文,本页第3行 | 将原文修改为: “三、可可末,在分选机清洗可可外壳时产生;脂肪含量一般较高,经济上有提取价值。” | |
6 |
第124页,品目18.06,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5行 | 本页倒数第5行后插入新增的子目注释1806.20: “子目1806.20 子目1806.20 所称“其他散装形状”包括丸、豆、圆形、粒、球、切片、薄片、碎屑、刨花及类似形状。本子目的产品通常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烘焙产品、糖食、冰淇淋等,或者用于装饰。” | |
7 |
第142页,品目21.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2行 | 将本段修改为: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蔬菜、细粉、淀粉、木薯淀粉、 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 |
8 |
第142页,品目21.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行 | 将项(五)修改为: “(五)品目20.04或20.05的保藏蔬菜,包括什锦蔬菜(菜丝、沙拉等),用于配制汤料的也包括在内。” | |
9 |
第四期 |
第81页,品目12.11,排他条款,本页第8—11行 |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下列产品: (一)由本品目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品目21.03); (二)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的下列产品: 1.由本品目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混合物(品目21.06); 2由本品目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其他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的植物产品构成的混合物(第九章或品目21.06)。” |
10 |
第141页,品目21.03,品目注释,本页倒数第6行 | 在本页倒数第6行末尾插入: “本品目还包括由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 |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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