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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范管理散装食品经营 经营者需建立销货记录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发布日期:2017-09-14    阅读:2435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散装食品需要取得的资质、经营要求、公示牌和标示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等十一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规范》明确,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无包装、带非定量包装食品纳入《规范》适用范围,散装食品需要计量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属于散装食品范畴,散装酒的经营纳入《规范》的调整范畴。

  《规范》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必须取得具有“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制售的,必须取得具有相应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也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具有相应经营项目的登记证。

  直接入口的食品是指无须进一步加工处理,即可食用的食品。由于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再经过高温等处理,因此,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除应当满足一般散装食品经营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关于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操作人员和用水的要求,尽量避免交叉污染。

  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可以发挥总部技术优势,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批发企业销售对象是食品经营者,除了进货记录,其销售也非常重要,需要建立销货记录。

  由于散装酒销售隐患比较大,容易出现掺假掺杂的情况,《规范》也要求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能够进行食品溯源。经营非自制的散装酒、散装熟食的经营者即使不是直接从散装酒、散装熟食生产厂家或小作坊直接购进食品,也应当索取并留存散装酒、散装熟食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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