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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6期)

信息来源: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9-06    阅读:2066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我省3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平记粮油副食店销售的农家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平记粮油副食店销售的农家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23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3-02),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平记粮油副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调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平记粮油副食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平记粮油副食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惠市)食药监食罚〔2018〕79号)。

二、广州市好又多南洲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康鸥农家鲜鸡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州市好又多南洲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康鸥农家鲜鸡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277,规格型号:750g(15枚)/盒,生产日期:2018-02-11),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好又多南洲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广州市好又多南洲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2、处以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食药监市罚〔2018〕22-20180003号)。

三、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康鸥农家鲜鸡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州市好又多南洲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康鸥农家鲜鸡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277,规格型号:750g(15枚)/盒,生产日期:2018-02-11),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已依法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