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5号),涉及我省5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韶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鲜乌鸡、鲜鸭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韶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鲜乌鸡(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15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2-27)、鲜鸭(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14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2-27),氧氟沙星项目均不合格。
(二)广东省韶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韶关市浈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广东省韶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韶浈)食药监食罚〔2018〕10号)。
二、深圳市永顺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乌鸡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韶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深圳市永顺康商贸有限公司的鲜乌鸡(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15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2-27),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调查,上述不合格食品是深圳市永顺康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市荔湾区有芳冷冻食品商行采购的。深圳市永顺康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深圳市永顺康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质宝食不罚字〔2018〕安4号)。
三、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地鲜蛋品批发部销售的土鸡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地鲜蛋品批发部销售的土鸡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224,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8-02-27),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地鲜蛋品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和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理。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移送书编号:惠城市监食罪移〔2018〕1-01号)。
四、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销售的鲜鸡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昶裕兴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鸡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367,规格型号:688克/盒,生产日期:2018-02-25),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案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较大危害。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天)食药监市罚〔2018〕D5号)。
五、深圳市昶裕兴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鸡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昶裕兴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鸡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367,规格型号:688克/盒,生产日期:2018-02-25),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深圳市昶裕兴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移送深圳市福田公安机关处理(移送书编号:(深福)食药监食罪移(2018)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