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健市场趋于标准化 管理将严上加严
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拟禁止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目前,养老机构在管理与服务中缺乏统一规范、有效应对服务安全与风险防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本次征求意见的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空白。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8个章节,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出炉后,将作为检查、考核、执法、处罚的依据。在征求意见稿中的“食品药品”相关规定中,近几年频繁登上老年消费者投诉“黑榜”的保健食品也有所提及,即养老机构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民政部起草征求意见稿,可谓击中要害。养老机构是保健食品“坑老”行为的多发区域,唯有规范管理,方能转乱为治。养老机构对外相对封闭,机构内发生的事较难传到外面;养老机构又是老年人聚集的地方,开展保健食品推销根本不必再拉人头。并且部分养老机构经费紧张、营利困难,通过派发一些保健食品可以增加收入,将场地出租也可以收取租金,而租用场地的目的,或许正是针对老人进行保健食品营销。防保健食品“坑老”的战场不仅在养老机构,还应在社会的多个角落。养老机构内的事,民政部门有权管理,社会上的保健食品“坑老”行为,则需要工商、食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另外,民政部还发布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知。根据失信行为程度的不同,《办法》建立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两项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与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办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9种将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以及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此外,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也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将受到限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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