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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419
2021-06-23
21-511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
3. 覆盖的产品: 猪(Sus scrofa)(ICS代码:65.02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


页数:7和8页    使用语言:泰语/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该标准规定了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的要求。该标准涵盖了农场组成、农场管理、人员配置、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环境和记录要求,以确保养猪场出产的猪适合进一步饲养或者食用。 该标准考虑了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

该标准适用于猪类(学名:Sus scrofa)(包括驯化和野生亚种)的养殖场。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第4.13章 动物尸体的处置第4.14章 关于消毒和灭虫一般建议第6.10章 兽用抗菌药的负责审慎使用第7.1章 动物福利建议介绍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农业标准法》B.E.2551(2008)
10.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生效日期依据养猪场猪数量确定,并规定了两类过渡期: (1)对于育肥猪数量小于1500头或者种猪数量小于120头的养猪场,过渡期为《皇家公报》公告后90天。 (2)对于育肥猪数量为500-1499头或者种猪数量为95-119头的养猪场,过渡期为《皇家公报》公告后18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1年8月22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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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规定了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的要求。该标准涵盖了农场组成、农场管理、人员配置、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环境和记录要求,以确保养猪场出产的猪适合进一步饲养或者食用。 该标准考虑了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

该标准适用于猪类(学名:Sus scrofa)(包括驯化和野生亚种)的养殖场。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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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规定了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的要求。该标准涵盖了农场组成、农场管理、人员配置、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环境和记录要求,以确保养猪场出产的猪适合进一步饲养或者食用。 该标准考虑了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

该标准适用于猪类(学名:Sus scrofa)(包括驯化和野生亚种)的养殖场。
1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
3. 覆盖的产品: 猪(Sus scrofa)(ICS代码:65.02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


页数:7和8页    使用语言:泰语/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该标准规定了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的要求。该标准涵盖了农场组成、农场管理、人员配置、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环境和记录要求,以确保养猪场出产的猪适合进一步饲养或者食用。 该标准考虑了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

该标准适用于猪类(学名:Sus scrofa)(包括驯化和野生亚种)的养殖场。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第4.13章 动物尸体的处置第4.14章 关于消毒和灭虫一般建议第6.10章 兽用抗菌药的负责审慎使用第7.1章 动物福利建议介绍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农业标准法》B.E.2551(2008)
11.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生效日期依据养猪场猪数量确定,并规定了两类过渡期: (1)对于育肥猪数量小于1500头或者种猪数量小于120头的养猪场,过渡期为《皇家公报》公告后90天。 (2)对于育肥猪数量为500-1499头或者种猪数量为95-119头的养猪场,过渡期为《皇家公报》公告后18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1年8月22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1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6/23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泰国农业标准草案“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
内容简述:

该标准规定了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的要求。该标准涵盖了农场组成、农场管理、人员配置、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环境和记录要求,以确保养猪场出产的猪适合进一步饲养或者食用。 该标准考虑了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

该标准适用于猪类(学名:Sus scrofa)(包括驯化和野生亚种)的养殖场。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1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06-23如下信息:

该标准规定了养猪场良好农业实践的要求。该标准涵盖了农场组成、农场管理、人员配置、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环境和记录要求,以确保养猪场出产的猪适合进一步饲养或者食用。 该标准考虑了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

该标准适用于猪类(学名:Sus scrofa)(包括驯化和野生亚种)的养殖场。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02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oie123acfs@gmail.com

通报原文:[{"filename":"THA419.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10623/THA4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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