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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495
2022-02-09
22-107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 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覆盖的产品: 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HS代码:1804、1805;ICS代码:67.140.3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根据《食品法案》B.E.2522《可可豆制品》发布的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编号:B.E (…)。


页数:3和3    使用语言:泰语和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提议制定题为“可可豆制品”的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内容涉及消费者健康保护措施、消费者信息或标签、质量和标准要求以及贸易促进措施。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定义。规定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质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或调味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粮食储存;使用包装或容器;包括标签。规定在售可可豆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其许可证是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发出的),可以延长供销售的生产或进口,比如销售者可以出售原产品,但时间仅限于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两年。该通报应自政府公报发布日期后第二天开始生效。本法规已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内。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可可脂标准(国际标准86-1981)可可粉(可可豆)及可可粉和糖的干混合物标准(国际标准105-1981)可可浆(可可豆/巧克力酒)和可可蛋糕标准(国际标准105-1983)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报后当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4月10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泰国曼谷Ladyao Chatuchak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20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1
公共卫生部提议制定题为“可可豆制品”的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内容涉及消费者健康保护措施、消费者信息或标签、质量和标准要求以及贸易促进措施。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定义。规定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质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或调味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粮食储存;使用包装或容器;包括标签。规定在售可可豆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其许可证是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发出的),可以延长供销售的生产或进口,比如销售者可以出售原产品,但时间仅限于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两年。该通报应自政府公报发布日期后第二天开始生效。本法规已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内。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泰国曼谷Ladyao Chatuchak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20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1
公共卫生部提议制定题为“可可豆制品”的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内容涉及消费者健康保护措施、消费者信息或标签、质量和标准要求以及贸易促进措施。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定义。规定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质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或调味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粮食储存;使用包装或容器;包括标签。规定在售可可豆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其许可证是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发出的),可以延长供销售的生产或进口,比如销售者可以出售原产品,但时间仅限于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两年。该通报应自政府公报发布日期后第二天开始生效。本法规已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内。
1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 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覆盖的产品: 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HS代码:1804、1805;ICS代码:67.140.3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根据《食品法案》B.E.2522《可可豆制品》发布的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编号:B.E (…)。


页数:3和3    使用语言:泰语和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提议制定题为“可可豆制品”的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内容涉及消费者健康保护措施、消费者信息或标签、质量和标准要求以及贸易促进措施。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定义。规定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质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或调味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粮食储存;使用包装或容器;包括标签。规定在售可可豆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其许可证是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发出的),可以延长供销售的生产或进口,比如销售者可以出售原产品,但时间仅限于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两年。该通报应自政府公报发布日期后第二天开始生效。本法规已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内。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可可脂标准(国际标准86-1981)可可粉(可可豆)及可可粉和糖的干混合物标准(国际标准105-1981)可可浆(可可豆/巧克力酒)和可可蛋糕标准(国际标准105-1983)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报后当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4月10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泰国曼谷Ladyao Chatuchak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20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1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2/9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根据《食品法案》B.E.2522《可可豆制品》发布的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编号:B.E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提议制定题为“可可豆制品”的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内容涉及消费者健康保护措施、消费者信息或标签、质量和标准要求以及贸易促进措施。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定义。规定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质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或调味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粮食储存;使用包装或容器;包括标签。规定在售可可豆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其许可证是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发出的),可以延长供销售的生产或进口,比如销售者可以出售原产品,但时间仅限于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两年。该通报应自政府公报发布日期后第二天开始生效。本法规已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内。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泰国曼谷Ladyao Chatuchak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20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1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02-09如下信息:
公共卫生部提议制定题为“可可豆制品”的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内容涉及消费者健康保护措施、消费者信息或标签、质量和标准要求以及贸易促进措施。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定义。规定可可豆制品(包括可可脂、可可浆或可可液、可可粉和可可豆粉)的质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或调味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粮食储存;使用包装或容器;包括标签。规定在售可可豆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其许可证是在本通报生效日期前发出的),可以延长供销售的生产或进口,比如销售者可以出售原产品,但时间仅限于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两年。该通报应自政府公报发布日期后第二天开始生效。本法规已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内。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www.acfs.go.th

通报原文:[{"filename":"THA495.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20209/THA4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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