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MYS/54
2022-11-28
22-8843
2022-11-28
22-884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
3. | 覆盖的产品: 麦芽啤酒(HS编码:2203);新鲜葡萄酿制的葡萄酒,包括加强葡萄酒;葡萄必须为品目20.09以外的葡萄(HS编码:2204);苦艾酒以及其他用植物或芳香物质调味的新鲜葡萄酿制的葡萄酒(HS编码:2205);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未列明或未包括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不含酒精饮料的混合物(HS编码:2206);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的未变性乙醇;任何浓度的变性乙醇和其他烈性酒(HS编码:2207);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变性乙醇;烈酒、利口酒和其他烈性饮料(HS编码:2208)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修订第361条至第386A条和第387条,并纳入新法规,即1985年《食品条例》第384A条【P.U.(A) 437/1985】。页数:10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985年《食品条例》的拟议修正案[P.U.(A) 437/1985]涉及以下内容:修订关于酒精饮料一般标准的第361条;修订第362至386A条和第387条,关于酒精饮料在酒精含量、其他成分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签要求方面的具体要求。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9(2)款[P.U.(A) 437/1985],对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的所有规定进行修订的目的是使食品添加剂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即食典委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食典委标准192-1995)。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酒精饮料的条件可直接参考《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以及新增第384A条,该条规定了龙舌兰酒和龙舌兰酵汁的标准和标签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典委《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食品添加剂的拟议修正案将与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保持一致。但是,没有针对酒精饮料的食典委标准。该拟议修正案基于其他国家的法规而制定,包括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和美国。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1月27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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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5年《食品条例》的拟议修正案[P.U.(A) 437/1985]涉及以下内容:修订关于酒精饮料一般标准的第361条;修订第362至386A条和第387条,关于酒精饮料在酒精含量、其他成分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签要求方面的具体要求。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9(2)款[P.U.(A) 437/1985],对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的所有规定进行修订的目的是使食品添加剂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即食典委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食典委标准192-1995)。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酒精饮料的条件可直接参考《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以及新增第384A条,该条规定了龙舌兰酒和龙舌兰酵汁的标准和标签要求。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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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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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5年《食品条例》的拟议修正案[P.U.(A) 437/1985]涉及以下内容:修订关于酒精饮料一般标准的第361条;修订第362至386A条和第387条,关于酒精饮料在酒精含量、其他成分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签要求方面的具体要求。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9(2)款[P.U.(A) 437/1985],对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的所有规定进行修订的目的是使食品添加剂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即食典委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食典委标准192-1995)。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酒精饮料的条件可直接参考《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以及新增第384A条,该条规定了龙舌兰酒和龙舌兰酵汁的标准和标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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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
3. | 覆盖的产品: 麦芽啤酒(HS编码:2203);新鲜葡萄酿制的葡萄酒,包括加强葡萄酒;葡萄必须为品目20.09以外的葡萄(HS编码:2204);苦艾酒以及其他用植物或芳香物质调味的新鲜葡萄酿制的葡萄酒(HS编码:2205);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未列明或未包括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不含酒精饮料的混合物(HS编码:2206);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的未变性乙醇;任何浓度的变性乙醇和其他烈性酒(HS编码:2207);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变性乙醇;烈酒、利口酒和其他烈性饮料(HS编码:2208)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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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第361条至第386A条和第387条,并纳入新法规,即1985年《食品条例》第384A条【P.U.(A) 437/1985】。页数:10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985年《食品条例》的拟议修正案[P.U.(A) 437/1985]涉及以下内容:修订关于酒精饮料一般标准的第361条;修订第362至386A条和第387条,关于酒精饮料在酒精含量、其他成分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签要求方面的具体要求。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9(2)款[P.U.(A) 437/1985],对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的所有规定进行修订的目的是使食品添加剂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即食典委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食典委标准192-1995)。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酒精饮料的条件可直接参考《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以及新增第384A条,该条规定了龙舌兰酒和龙舌兰酵汁的标准和标签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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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典委《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食品添加剂的拟议修正案将与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保持一致。但是,没有针对酒精饮料的食典委标准。该拟议修正案基于其他国家的法规而制定,包括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和美国。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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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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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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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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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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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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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马来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11/28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订第361条至第386A条和第387条,并纳入新法规,即1985年《食品条例》第384A条【P.U.(A) 437/1985】。 |
内容简述:
1985年《食品条例》的拟议修正案[P.U.(A) 437/1985]涉及以下内容:修订关于酒精饮料一般标准的第361条;修订第362至386A条和第387条,关于酒精饮料在酒精含量、其他成分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签要求方面的具体要求。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9(2)款[P.U.(A) 437/1985],对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的所有规定进行修订的目的是使食品添加剂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即食典委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食典委标准192-1995)。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酒精饮料的条件可直接参考《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以及新增第384A条,该条规定了龙舌兰酒和龙舌兰酵汁的标准和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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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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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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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马来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11-28如下信息: |
1985年《食品条例》的拟议修正案[P.U.(A) 437/1985]涉及以下内容:修订关于酒精饮料一般标准的第361条;修订第362至386A条和第387条,关于酒精饮料在酒精含量、其他成分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签要求方面的具体要求。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9(2)款[P.U.(A) 437/1985],对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的所有规定进行修订的目的是使食品添加剂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即食典委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食典委标准192-1995)。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酒精饮料的条件可直接参考《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典委标准192-1995);以及新增第384A条,该条规定了龙舌兰酒和龙舌兰酵汁的标准和标签要求。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量司 地址:Level 4, Menara Prisma No. 26, Jln.Persiaran Perdana, Precint 362675 F.T.马来西亚布城 电话:+(603) 8885 0797 传真:+(603) 8885 0790 电子邮箱:sps.fsqd@moh.gov.my 网址: http://fsq.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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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filename":"MYS54.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21128/MYS5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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