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80
2022-12-21
22-9668
2022-12-21
22-966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食品局(SFA)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页数:69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新加坡食品局拟对《食品条例》进行以下修订:规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修订《食品条例》中“兽药”的定义,使其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采用“抗菌剂”一词及其相关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来代替目前《食品条例》中的“抗菌素”一词及其定义。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典委《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和风险管理建议(RMR)》(CX/MRL 2-2018);食典委《程序手册》(2019年第27版)对“兽药”的定义;食典委《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抗菌素耐药性的实施规范》(CXC 61-2005,2021年版)对“抗菌剂”的定义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一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3年第一季度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措施批准通过的当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2月19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拟议法规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和“关于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 WTO_Contact@sfa.gov.sg mohd_naim_mohd_ayob@sfa.gov.sg
|
1
新加坡食品局拟对《食品条例》进行以下修订:规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修订《食品条例》中“兽药”的定义,使其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采用“抗菌剂”一词及其相关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来代替目前《食品条例》中的“抗菌素”一词及其定义。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拟议法规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和“关于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 WTO_Contact@sfa.gov.sg mohd_naim_mohd_ayob@sfa.gov.sg
|
1
新加坡食品局拟对《食品条例》进行以下修订:规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修订《食品条例》中“兽药”的定义,使其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采用“抗菌剂”一词及其相关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来代替目前《食品条例》中的“抗菌素”一词及其定义。 |
1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食品局(SFA)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页数:69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新加坡食品局拟对《食品条例》进行以下修订:规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修订《食品条例》中“兽药”的定义,使其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采用“抗菌剂”一词及其相关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来代替目前《食品条例》中的“抗菌素”一词及其定义。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典委《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和风险管理建议(RMR)》(CX/MRL 2-2018);食典委《程序手册》(2019年第27版)对“兽药”的定义;食典委《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抗菌素耐药性的实施规范》(CXC 61-2005,2021年版)对“抗菌剂”的定义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一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3年第一季度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措施批准通过的当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2月19日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拟议法规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和“关于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 WTO_Contact@sfa.gov.sg mohd_naim_mohd_ayob@sfa.gov.sg
|
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12/21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 |
内容简述:
新加坡食品局拟对《食品条例》进行以下修订:规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修订《食品条例》中“兽药”的定义,使其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采用“抗菌剂”一词及其相关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来代替目前《食品条例》中的“抗菌素”一词及其定义。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拟议法规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和“关于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 WTO_Contact@sfa.gov.sg mohd_naim_mohd_ayob@sfa.gov.sg
|
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2-12-21如下信息: |
新加坡食品局拟对《食品条例》进行以下修订:规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修订《食品条例》中“兽药”的定义,使其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采用“抗菌剂”一词及其相关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的定义一致)来代替目前《食品条例》中的“抗菌素”一词及其定义。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拟议法规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和“关于2022年食品条例草案(兽药残留)(第Y号修正案)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 WTO_Contact@sfa.gov.sg mohd_naim_mohd_ayob@sfa.gov.sg
|
通报原文:[{"filename":"SGP80.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21221/SGP8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