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23-1146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食品局(SFA) |
3. | 覆盖的产品: 非即食(RTE)肉类及肉制品:02011000, 02012000, 02013000, 02021000, 02022000, 02023000, 02031100, 02031200, 02031900, 02032100, 02032200, 02032900, 02041000, 02042100, 02042200, 02042300, 02043000, 02044100, 02044200, 02044300, 02045000, 02050000, 02061000, 02062100, 02062200, 02062900, 02063000, 02064100, 02064900, 02068000, 02069000, 02071100, 02071200, 02071300, 02071410, 02071420, 02071430, 02071499, 02072400, 02072500, 02072600, 02072710, 02072799, 02074100, 02074200, 02074300, 02074400, 02074500, 02075100, 02075200, 02075300, 02075400, 02075500, 02076000, 02081000, 02085000, 02089010, 02089090, 02091000, 02099000, 02101100, 02101200, 02101930, 02101990, 02102000, 02109300, 02109910, 02109990, 05040000, 15011000, 15019000, 15021000, 15029010, 16010010, 16010090, 16022000, 16023110, 16023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页数: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新加坡食品局(SFA)对《食品条例》进行了审查,并提议将非即食(RTE)食品的新微生物标准纳入附表11新增的第3部分。“非即食食品”系指《食品条例》中未定义为“即食食品”【1】的任何食品。 【1】《食品条例》第35(2)条中定义的“即食食品”系指出售的供人类直接食用的任何食品,该类食品无需进行为消除食品中的任何致病微生物或其他微生物而进行的或使这些微生物含量降低以达到附表11中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的烹饪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加工;包括杯面、果汁饮料、果汁或糖浆、固体饮料类和其他浓缩食品,这些食品在食用前需要重新配制或用液体稀释。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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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4月18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法规草案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和“关于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adeline_yong@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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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食品局(SFA)对《食品条例》进行了审查,并提议将非即食(RTE)食品的新微生物标准纳入附表11新增的第3部分。“非即食食品”系指《食品条例》中未定义为“即食食品”【1】的任何食品。 【1】《食品条例》第35(2)条中定义的“即食食品”系指出售的供人类直接食用的任何食品,该类食品无需进行为消除食品中的任何致病微生物或其他微生物而进行的或使这些微生物含量降低以达到附表11中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的烹饪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加工;包括杯面、果汁饮料、果汁或糖浆、固体饮料类和其他浓缩食品,这些食品在食用前需要重新配制或用液体稀释。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法规草案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和“关于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adeline_yong@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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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食品局(SFA)对《食品条例》进行了审查,并提议将非即食(RTE)食品的新微生物标准纳入附表11新增的第3部分。“非即食食品”系指《食品条例》中未定义为“即食食品”【1】的任何食品。 【1】《食品条例》第35(2)条中定义的“即食食品”系指出售的供人类直接食用的任何食品,该类食品无需进行为消除食品中的任何致病微生物或其他微生物而进行的或使这些微生物含量降低以达到附表11中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的烹饪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加工;包括杯面、果汁饮料、果汁或糖浆、固体饮料类和其他浓缩食品,这些食品在食用前需要重新配制或用液体稀释。 |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 新加坡食品局(SFA) |
3. | 覆盖的产品: 非即食(RTE)肉类及肉制品:02011000, 02012000, 02013000, 02021000, 02022000, 02023000, 02031100, 02031200, 02031900, 02032100, 02032200, 02032900, 02041000, 02042100, 02042200, 02042300, 02043000, 02044100, 02044200, 02044300, 02045000, 02050000, 02061000, 02062100, 02062200, 02062900, 02063000, 02064100, 02064900, 02068000, 02069000, 02071100, 02071200, 02071300, 02071410, 02071420, 02071430, 02071499, 02072400, 02072500, 02072600, 02072710, 02072799, 02074100, 02074200, 02074300, 02074400, 02074500, 02075100, 02075200, 02075300, 02075400, 02075500, 02076000, 02081000, 02085000, 02089010, 02089090, 02091000, 02099000, 02101100, 02101200, 02101930, 02101990, 02102000, 02109300, 02109910, 02109990, 05040000, 15011000, 15019000, 15021000, 15029010, 16010010, 16010090, 16022000, 16023110, 16023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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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页数: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新加坡食品局(SFA)对《食品条例》进行了审查,并提议将非即食(RTE)食品的新微生物标准纳入附表11新增的第3部分。“非即食食品”系指《食品条例》中未定义为“即食食品”【1】的任何食品。 【1】《食品条例》第35(2)条中定义的“即食食品”系指出售的供人类直接食用的任何食品,该类食品无需进行为消除食品中的任何致病微生物或其他微生物而进行的或使这些微生物含量降低以达到附表11中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的烹饪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加工;包括杯面、果汁饮料、果汁或糖浆、固体饮料类和其他浓缩食品,这些食品在食用前需要重新配制或用液体稀释。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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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4月18日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法规草案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和“关于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adeline_yong@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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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2/17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 |
内容简述:
新加坡食品局(SFA)对《食品条例》进行了审查,并提议将非即食(RTE)食品的新微生物标准纳入附表11新增的第3部分。“非即食食品”系指《食品条例》中未定义为“即食食品”【1】的任何食品。 【1】《食品条例》第35(2)条中定义的“即食食品”系指出售的供人类直接食用的任何食品,该类食品无需进行为消除食品中的任何致病微生物或其他微生物而进行的或使这些微生物含量降低以达到附表11中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的烹饪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加工;包括杯面、果汁饮料、果汁或糖浆、固体饮料类和其他浓缩食品,这些食品在食用前需要重新配制或用液体稀释。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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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法规草案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和“关于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adeline_yong@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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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2-17如下信息: |
新加坡食品局(SFA)对《食品条例》进行了审查,并提议将非即食(RTE)食品的新微生物标准纳入附表11新增的第3部分。“非即食食品”系指《食品条例》中未定义为“即食食品”【1】的任何食品。 【1】《食品条例》第35(2)条中定义的“即食食品”系指出售的供人类直接食用的任何食品,该类食品无需进行为消除食品中的任何致病微生物或其他微生物而进行的或使这些微生物含量降低以达到附表11中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的烹饪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加工;包括杯面、果汁饮料、果汁或糖浆、固体饮料类和其他浓缩食品,这些食品在食用前需要重新配制或用液体稀释。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和法规草案可从以下网址查阅: https://www.sfa.gov.sg/food-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点击“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和“关于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第Y号修正案)(非即食食品的微标准)的磋商”)。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话:+(65) 6805 2912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adeline_yong@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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