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
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 食品药品安全部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口食品安全控制特别法》的拟议修订案。页数:韩语 使用语言:4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将修订《特别法实施细则》附表10(进口食品分类标准等),删除第4款的“产品名称”(同一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目前,当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同一公司的若干相同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将在边境处拒绝即将进口的此类产品入境。然而,尽管进行了这一修订,但同一公司在同一日期生产的相同加工食品或加工畜产品也应具有与不合规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将确定其为不合规产品。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6月10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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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际合作办公室
食品药品安全部
地址:#187 Osongsaengmyeong2-ro, Osong-eup, Heungdoek-gu, Cheongju-si
Chungcheongbuk-do, 363-700, Korea
电话: +(82 43) 719 1564
传真: +(82 43) 719 1550
电子邮箱: intmfds@korea.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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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修订《特别法实施细则》附表10(进口食品分类标准等),删除第4款的“产品名称”(同一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目前,当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同一公司的若干相同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将在边境处拒绝即将进口的此类产品入境。然而,尽管进行了这一修订,但同一公司在同一日期生产的相同加工食品或加工畜产品也应具有与不合规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将确定其为不合规产品。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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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际合作办公室
食品药品安全部
地址:#187 Osongsaengmyeong2-ro, Osong-eup, Heungdoek-gu, Cheongju-si
Chungcheongbuk-do, 363-700, Korea
电话: +(82 43) 719 1564
传真: +(82 43) 719 1550
电子邮箱: intmfds@korea.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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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修订《特别法实施细则》附表10(进口食品分类标准等),删除第4款的“产品名称”(同一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目前,当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同一公司的若干相同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将在边境处拒绝即将进口的此类产品入境。然而,尽管进行了这一修订,但同一公司在同一日期生产的相同加工食品或加工畜产品也应具有与不合规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将确定其为不合规产品。 |
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 食品药品安全部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进口食品安全控制特别法》的拟议修订案。页数:韩语 使用语言:4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将修订《特别法实施细则》附表10(进口食品分类标准等),删除第4款的“产品名称”(同一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目前,当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同一公司的若干相同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将在边境处拒绝即将进口的此类产品入境。然而,尽管进行了这一修订,但同一公司在同一日期生产的相同加工食品或加工畜产品也应具有与不合规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将确定其为不合规产品。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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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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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际合作办公室
食品药品安全部
地址:#187 Osongsaengmyeong2-ro, Osong-eup, Heungdoek-gu, Cheongju-si
Chungcheongbuk-do, 363-700, Korea
电话: +(82 43) 719 1564
传真: +(82 43) 719 1550
电子邮箱: intmfds@korea.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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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韩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4/11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口食品安全控制特别法》的拟议修订案。 |
内容简述:
将修订《特别法实施细则》附表10(进口食品分类标准等),删除第4款的“产品名称”(同一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目前,当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同一公司的若干相同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将在边境处拒绝即将进口的此类产品入境。然而,尽管进行了这一修订,但同一公司在同一日期生产的相同加工食品或加工畜产品也应具有与不合规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将确定其为不合规产品。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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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际合作办公室
食品药品安全部
地址:#187 Osongsaengmyeong2-ro, Osong-eup, Heungdoek-gu, Cheongju-si
Chungcheongbuk-do, 363-700, Korea
电话: +(82 43) 719 1564
传真: +(82 43) 719 1550
电子邮箱: intmfds@korea.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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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韩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4-11如下信息: |
将修订《特别法实施细则》附表10(进口食品分类标准等),删除第4款的“产品名称”(同一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目前,当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同一公司的若干相同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将在边境处拒绝即将进口的此类产品入境。然而,尽管进行了这一修订,但同一公司在同一日期生产的相同加工食品或加工畜产品也应具有与不合规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将确定其为不合规产品。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际合作办公室
食品药品安全部
地址:#187 Osongsaengmyeong2-ro, Osong-eup, Heungdoek-gu, Cheongju-si
Chungcheongbuk-do, 363-700, Korea
电话: +(82 43) 719 1564
传真: +(82 43) 719 1550
电子邮箱: intmfds@korea.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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