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6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澳大利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国要求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通知为G/SPS/N/AUS/558提供了更多信息,阐明了澳大利亚对进口国已有电子盖章/签名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包括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澳大利亚接受以下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 1、贸易伙伴签发并注明日期、附上盖章和签字的植物检疫证书(纸质或pdf版)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 未使用笔墨签名、打印签名、湿章或印章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出口NPPO文件上盖有印章或标志; b. 出口当局发出的电子签名和/或声明,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已经获得电子签名/批准; c. 包含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2、通过商定的、安全的政府间数字信息交换交付的电子证书(称为电子证明或ePhyto(电子植物检疫证书)/eCert)。截至2023年5月,澳大利亚目前仅与新西兰达成了此类协议,用于进口清关。 澳大利亚支持在进口清关方面采用电子证明(ePhyto/eCert)和无纸化贸易。当通过政府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发布文件时,电子证明可提高评估效率、改善安全性并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鼓励希望向澳大利亚发送ePhytos/eCerts的国家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络点(ippc.contactpoint@agriculture.gov.au)与该部联系,以确保在无纸化贸易开始之前,已经建立必要的系统。 在澳大利亚和出口NPPO之间达成无纸贸易之前,仍然需要纸质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该部网站: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6月1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GPO信箱858
电话:+(61 2)6272 393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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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为G/SPS/N/AUS/558提供了更多信息,阐明了澳大利亚对进口国已有电子盖章/签名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包括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澳大利亚接受以下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 1、贸易伙伴签发并注明日期、附上盖章和签字的植物检疫证书(纸质或pdf版)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 未使用笔墨签名、打印签名、湿章或印章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出口NPPO文件上盖有印章或标志; b. 出口当局发出的电子签名和/或声明,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已经获得电子签名/批准; c. 包含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2、通过商定的、安全的政府间数字信息交换交付的电子证书(称为电子证明或ePhyto(电子植物检疫证书)/eCert)。截至2023年5月,澳大利亚目前仅与新西兰达成了此类协议,用于进口清关。 澳大利亚支持在进口清关方面采用电子证明(ePhyto/eCert)和无纸化贸易。当通过政府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发布文件时,电子证明可提高评估效率、改善安全性并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鼓励希望向澳大利亚发送ePhytos/eCerts的国家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络点(ippc.contactpoint@agriculture.gov.au)与该部联系,以确保在无纸化贸易开始之前,已经建立必要的系统。 在澳大利亚和出口NPPO之间达成无纸贸易之前,仍然需要纸质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该部网站: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GPO信箱858
电话:+(61 2)6272 393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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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为G/SPS/N/AUS/558提供了更多信息,阐明了澳大利亚对进口国已有电子盖章/签名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包括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澳大利亚接受以下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 1、贸易伙伴签发并注明日期、附上盖章和签字的植物检疫证书(纸质或pdf版)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 未使用笔墨签名、打印签名、湿章或印章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出口NPPO文件上盖有印章或标志; b. 出口当局发出的电子签名和/或声明,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已经获得电子签名/批准; c. 包含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2、通过商定的、安全的政府间数字信息交换交付的电子证书(称为电子证明或ePhyto(电子植物检疫证书)/eCert)。截至2023年5月,澳大利亚目前仅与新西兰达成了此类协议,用于进口清关。 澳大利亚支持在进口清关方面采用电子证明(ePhyto/eCert)和无纸化贸易。当通过政府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发布文件时,电子证明可提高评估效率、改善安全性并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鼓励希望向澳大利亚发送ePhytos/eCerts的国家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络点(ippc.contactpoint@agriculture.gov.au)与该部联系,以确保在无纸化贸易开始之前,已经建立必要的系统。 在澳大利亚和出口NPPO之间达成无纸贸易之前,仍然需要纸质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该部网站: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澳大利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国要求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通知为G/SPS/N/AUS/558提供了更多信息,阐明了澳大利亚对进口国已有电子盖章/签名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包括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澳大利亚接受以下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 1、贸易伙伴签发并注明日期、附上盖章和签字的植物检疫证书(纸质或pdf版)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 未使用笔墨签名、打印签名、湿章或印章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出口NPPO文件上盖有印章或标志; b. 出口当局发出的电子签名和/或声明,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已经获得电子签名/批准; c. 包含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2、通过商定的、安全的政府间数字信息交换交付的电子证书(称为电子证明或ePhyto(电子植物检疫证书)/eCert)。截至2023年5月,澳大利亚目前仅与新西兰达成了此类协议,用于进口清关。 澳大利亚支持在进口清关方面采用电子证明(ePhyto/eCert)和无纸化贸易。当通过政府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发布文件时,电子证明可提高评估效率、改善安全性并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鼓励希望向澳大利亚发送ePhytos/eCerts的国家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络点(ippc.contactpoint@agriculture.gov.au)与该部联系,以确保在无纸化贸易开始之前,已经建立必要的系统。 在澳大利亚和出口NPPO之间达成无纸贸易之前,仍然需要纸质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该部网站: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6月1日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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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GPO信箱858
电话:+(61 2)6272 393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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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5/16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澳大利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国要求 |
内容简述:
本通知为G/SPS/N/AUS/558提供了更多信息,阐明了澳大利亚对进口国已有电子盖章/签名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包括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澳大利亚接受以下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 1、贸易伙伴签发并注明日期、附上盖章和签字的植物检疫证书(纸质或pdf版)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 未使用笔墨签名、打印签名、湿章或印章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出口NPPO文件上盖有印章或标志; b. 出口当局发出的电子签名和/或声明,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已经获得电子签名/批准; c. 包含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2、通过商定的、安全的政府间数字信息交换交付的电子证书(称为电子证明或ePhyto(电子植物检疫证书)/eCert)。截至2023年5月,澳大利亚目前仅与新西兰达成了此类协议,用于进口清关。 澳大利亚支持在进口清关方面采用电子证明(ePhyto/eCert)和无纸化贸易。当通过政府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发布文件时,电子证明可提高评估效率、改善安全性并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鼓励希望向澳大利亚发送ePhytos/eCerts的国家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络点(ippc.contactpoint@agriculture.gov.au)与该部联系,以确保在无纸化贸易开始之前,已经建立必要的系统。 在澳大利亚和出口NPPO之间达成无纸贸易之前,仍然需要纸质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该部网站: |
该补遗通报涉及: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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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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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GPO信箱858
电话:+(61 2)6272 393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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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5-16如下信息: |
本通知为G/SPS/N/AUS/558提供了更多信息,阐明了澳大利亚对进口国已有电子盖章/签名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包括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澳大利亚接受以下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 1、贸易伙伴签发并注明日期、附上盖章和签字的植物检疫证书(纸质或pdf版)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 未使用笔墨签名、打印签名、湿章或印章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出口NPPO文件上盖有印章或标志; b. 出口当局发出的电子签名和/或声明,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已经获得电子签名/批准; c. 包含二维码或网络链接,以便在线验证文件。 2、通过商定的、安全的政府间数字信息交换交付的电子证书(称为电子证明或ePhyto(电子植物检疫证书)/eCert)。截至2023年5月,澳大利亚目前仅与新西兰达成了此类协议,用于进口清关。 澳大利亚支持在进口清关方面采用电子证明(ePhyto/eCert)和无纸化贸易。当通过政府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发布文件时,电子证明可提高评估效率、改善安全性并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鼓励希望向澳大利亚发送ePhytos/eCerts的国家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络点(ippc.contactpoint@agriculture.gov.au)与该部联系,以确保在无纸化贸易开始之前,已经建立必要的系统。 在澳大利亚和出口NPPO之间达成无纸贸易之前,仍然需要纸质认证。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该部网站: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GPO信箱858
电话:+(61 2)6272 393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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