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5
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 联邦食品安全与兽医办公室(FSVO) |
3. | 覆盖的产品: 所有可能无意中被过敏原污染的混合食品。过敏原含量必须低于容许上限。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DFI食品信息条例。页数:2 使用语言:法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CHE/23_09794_00_f.pdf |
6. |
内容简述: 生产商可自愿指出含量低于规定最高水平的潜在过敏原(痕量或无意混合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根据《食品标签条例》附件6第8号对过敏原使用“坚果”、“硬壳水果”或“可食用坚果”等通用术语,或根据附件6第1号对过敏原使用“含麸质的谷物”的术语。需要注意的是,有花生的必须始终单独注明,因其在植物学和过敏学上与坚果不同(附件6第5项)。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拟公布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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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7月24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
地址:Holzikofenweg 36, 3003 Bern
瑞士
电子邮箱:sps@seco.adm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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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可自愿指出含量低于规定最高水平的潜在过敏原(痕量或无意混合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根据《食品标签条例》附件6第8号对过敏原使用“坚果”、“硬壳水果”或“可食用坚果”等通用术语,或根据附件6第1号对过敏原使用“含麸质的谷物”的术语。需要注意的是,有花生的必须始终单独注明,因其在植物学和过敏学上与坚果不同(附件6第5项)。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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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
地址:Holzikofenweg 36, 3003 Bern
瑞士
电子邮箱:sps@seco.adm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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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可自愿指出含量低于规定最高水平的潜在过敏原(痕量或无意混合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根据《食品标签条例》附件6第8号对过敏原使用“坚果”、“硬壳水果”或“可食用坚果”等通用术语,或根据附件6第1号对过敏原使用“含麸质的谷物”的术语。需要注意的是,有花生的必须始终单独注明,因其在植物学和过敏学上与坚果不同(附件6第5项)。 |
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 联邦食品安全与兽医办公室(FSVO) |
3. | 覆盖的产品: 所有可能无意中被过敏原污染的混合食品。过敏原含量必须低于容许上限。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DFI食品信息条例。页数:2 使用语言:法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CHE/23_09794_00_f.pdf |
6. |
内容简述: 生产商可自愿指出含量低于规定最高水平的潜在过敏原(痕量或无意混合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根据《食品标签条例》附件6第8号对过敏原使用“坚果”、“硬壳水果”或“可食用坚果”等通用术语,或根据附件6第1号对过敏原使用“含麸质的谷物”的术语。需要注意的是,有花生的必须始终单独注明,因其在植物学和过敏学上与坚果不同(附件6第5项)。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拟公布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
12.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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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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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
地址:Holzikofenweg 36, 3003 Bern
瑞士
电子邮箱:sps@seco.adm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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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瑞士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5/25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DFI食品信息条例。 |
内容简述:
生产商可自愿指出含量低于规定最高水平的潜在过敏原(痕量或无意混合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根据《食品标签条例》附件6第8号对过敏原使用“坚果”、“硬壳水果”或“可食用坚果”等通用术语,或根据附件6第1号对过敏原使用“含麸质的谷物”的术语。需要注意的是,有花生的必须始终单独注明,因其在植物学和过敏学上与坚果不同(附件6第5项)。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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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
地址:Holzikofenweg 36, 3003 Bern
瑞士
电子邮箱:sps@seco.adm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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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瑞士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5-25如下信息: |
生产商可自愿指出含量低于规定最高水平的潜在过敏原(痕量或无意混合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根据《食品标签条例》附件6第8号对过敏原使用“坚果”、“硬壳水果”或“可食用坚果”等通用术语,或根据附件6第1号对过敏原使用“含麸质的谷物”的术语。需要注意的是,有花生的必须始终单独注明,因其在植物学和过敏学上与坚果不同(附件6第5项)。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
地址:Holzikofenweg 36, 3003 Bern
瑞士
电子邮箱:sps@seco.adm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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