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
3. | 覆盖的产品: 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以及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附件V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涉及某些产品中或产品上(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最大残留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页数:5+附件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2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3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4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5_e.pdf |
6. |
内容简述: 拟议法规草案涉及更新某些食品中(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对这些物质在某些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变更。由于该活性物质的使用批准已过期,在删除欧盟不再授权的旧用途后,设定了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5年2月23日(EC)第396/2005号法规,规定了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量,并修订了欧盟理事会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5R0396
-“2016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6/638号执行法规,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的批准,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
http://data.europa.eu/eli/reg_impl/2016/638/oj
-“2016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6/636号执行法规,撤销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丁酸酯的批准,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16/636/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根据(EC)第396/2005号法规第12条无需审查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活性物质的声明”(2019年2月12日)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19.5591
-“2021年9月3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1/1450号执行法规,该法规修订了(EU)第540/2011号关于活性物质丙烯腈和咪鲜胺批准期限的执行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1/1450/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根据第396/2005号法规(EC)第12条审查咪鲜胺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意见”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20/192/oj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委员会2021年8月19日关于不延长活性物质恶唑菌酮批准的(EU)第2021/1379号执行法规,以及对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的修订”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1/1379/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恶唑菌酮目标风险评估的声明”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3.7932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委员会2017年5月5日关于撤销活性物质甲基壬基酮批准的(EU)第2017/781号执行法规,以及对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的修订”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17/781/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根据(EC)第396/2005号法规第12条无需审查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活性物质的声明”(2017年12月12日)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17.5080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1月19日 拟公布日期: 2024年2月19日
|
11.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9月8日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8月12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
拟议法规草案涉及更新某些食品中(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对这些物质在某些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变更。由于该活性物质的使用批准已过期,在删除欧盟不再授权的旧用途后,设定了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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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法规草案涉及更新某些食品中(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对这些物质在某些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变更。由于该活性物质的使用批准已过期,在删除欧盟不再授权的旧用途后,设定了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 |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
3. | 覆盖的产品: 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以及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附件V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涉及某些产品中或产品上(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最大残留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页数:5+附件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2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3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4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0185_05_e.pdf |
6. |
内容简述: 拟议法规草案涉及更新某些食品中(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对这些物质在某些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变更。由于该活性物质的使用批准已过期,在删除欧盟不再授权的旧用途后,设定了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5年2月23日(EC)第396/2005号法规,规定了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量,并修订了欧盟理事会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5R0396
-“2016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6/638号执行法规,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的批准,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
http://data.europa.eu/eli/reg_impl/2016/638/oj
-“2016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6/636号执行法规,撤销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丁酸酯的批准,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16/636/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根据(EC)第396/2005号法规第12条无需审查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活性物质的声明”(2019年2月12日)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19.5591
-“2021年9月3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1/1450号执行法规,该法规修订了(EU)第540/2011号关于活性物质丙烯腈和咪鲜胺批准期限的执行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1/1450/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根据第396/2005号法规(EC)第12条审查咪鲜胺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意见”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20/192/oj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委员会2021年8月19日关于不延长活性物质恶唑菌酮批准的(EU)第2021/1379号执行法规,以及对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的修订”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1/1379/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恶唑菌酮目标风险评估的声明”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3.7932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委员会2017年5月5日关于撤销活性物质甲基壬基酮批准的(EU)第2017/781号执行法规,以及对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的修订”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17/781/oj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根据(EC)第396/2005号法规第12条无需审查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活性物质的声明”(2017年12月12日)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17.5080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1月19日 拟公布日期: 2024年2月19日
|
12. |
拟生效日期:
2024年9月8日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8月12日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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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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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6/13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附件V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涉及某些产品中或产品上(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最大残留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
内容简述:
拟议法规草案涉及更新某些食品中(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对这些物质在某些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变更。由于该活性物质的使用批准已过期,在删除欧盟不再授权的旧用途后,设定了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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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6-13如下信息: |
拟议法规草案涉及更新某些食品中(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对这些物质在某些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变更。由于该活性物质的使用批准已过期,在删除欧盟不再授权的旧用途后,设定了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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