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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N/1285
2023-10-25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
3. 覆盖的产品: 罐头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


页数:4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CHN/23_13130_00_x.pdf
6. 内容简述: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头辅食。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感官、理化指标、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其他要求等。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1. 拟生效日期:
待定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12月24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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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头辅食。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感官、理化指标、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其他要求等。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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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头辅食。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感官、理化指标、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其他要求等。
1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
3. 覆盖的产品: 罐头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


页数:4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CHN/23_13130_00_x.pdf
6. 内容简述: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头辅食。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感官、理化指标、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其他要求等。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12. 拟生效日期:
待定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12月24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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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10/25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
内容简述: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头辅食。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感官、理化指标、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其他要求等。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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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10-25如下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头辅食。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感官、理化指标、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其他要求等。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通报原文:[{"filename":"full text for CHN1285.pdf","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31025/full text for CHN12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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