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9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狗和猫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应实施动物检疫的物品进口法规》第八条附件6猫狗进口检疫要求修订草案页数:1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TPKM/23_13388_00_e.pdf |
6. |
内容简述: 对于来自未被认定为无狂犬病国家(地区)的犬只/猫,仍维持入境后7天检疫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如果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血液采样日期与出口日期之间的等待期从90天延长至180 天,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可免除该措施: 1. 申请人在入境前至少120天提交进口检疫许可证申请;或 2. 检测报告得到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兽医的认可(背书、出具检测结果声明等);或 3. 检测报告由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直接发送给驻入境口岸的进出口动物检疫机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在其网站上显示等)。 |
7. |
目的和理由:
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应实施动物检疫的物品进口法规》第八条附件6猫狗进口检疫条件部分规定(农业部公告,农防字第1121483363号,2023年10月31日)可在下列链接查阅:
https://www.aphi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massage&id=20561(中文版)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1月8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和平西路二段100号9楼 邮编:100060
电话:+(886) 2 3343 2091
传真:+(886) 2 2332 2200
电子邮箱:wtosps@mail.baphiq.gov.tw
网站:http://www.aphi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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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自未被认定为无狂犬病国家(地区)的犬只/猫,仍维持入境后7天检疫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如果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血液采样日期与出口日期之间的等待期从90天延长至180 天,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可免除该措施: 1. 申请人在入境前至少120天提交进口检疫许可证申请;或 2. 检测报告得到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兽医的认可(背书、出具检测结果声明等);或 3. 检测报告由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直接发送给驻入境口岸的进出口动物检疫机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在其网站上显示等)。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和平西路二段100号9楼 邮编:100060
电话:+(886) 2 3343 2091
传真:+(886) 2 2332 2200
电子邮箱:wtosps@mail.baphiq.gov.tw
网站:http://www.aphi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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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自未被认定为无狂犬病国家(地区)的犬只/猫,仍维持入境后7天检疫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如果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血液采样日期与出口日期之间的等待期从90天延长至180 天,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可免除该措施: 1. 申请人在入境前至少120天提交进口检疫许可证申请;或 2. 检测报告得到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兽医的认可(背书、出具检测结果声明等);或 3. 检测报告由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直接发送给驻入境口岸的进出口动物检疫机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在其网站上显示等)。 |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狗和猫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应实施动物检疫的物品进口法规》第八条附件6猫狗进口检疫要求修订草案页数:1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TPKM/23_13388_00_e.pdf |
6. |
内容简述: 对于来自未被认定为无狂犬病国家(地区)的犬只/猫,仍维持入境后7天检疫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如果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血液采样日期与出口日期之间的等待期从90天延长至180 天,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可免除该措施: 1. 申请人在入境前至少120天提交进口检疫许可证申请;或 2. 检测报告得到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兽医的认可(背书、出具检测结果声明等);或 3. 检测报告由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直接发送给驻入境口岸的进出口动物检疫机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在其网站上显示等)。 |
7. |
目的和理由:
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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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5章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应实施动物检疫的物品进口法规》第八条附件6猫狗进口检疫条件部分规定(农业部公告,农防字第1121483363号,2023年10月31日)可在下列链接查阅:
https://www.aphi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massage&id=20561(中文版)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2. |
拟生效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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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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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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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和平西路二段100号9楼 邮编:100060
电话:+(886) 2 3343 2091
传真:+(886) 2 2332 2200
电子邮箱:wtosps@mail.baphiq.gov.tw
网站:http://www.aphi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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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11/9 0:00:0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应实施动物检疫的物品进口法规》第八条附件6猫狗进口检疫要求修订草案 |
内容简述:
对于来自未被认定为无狂犬病国家(地区)的犬只/猫,仍维持入境后7天检疫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如果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血液采样日期与出口日期之间的等待期从90天延长至180 天,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可免除该措施: 1. 申请人在入境前至少120天提交进口检疫许可证申请;或 2. 检测报告得到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兽医的认可(背书、出具检测结果声明等);或 3. 检测报告由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直接发送给驻入境口岸的进出口动物检疫机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在其网站上显示等)。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和平西路二段100号9楼 邮编:100060
电话:+(886) 2 3343 2091
传真:+(886) 2 2332 2200
电子邮箱:wtosps@mail.baphiq.gov.tw
网站:http://www.aphi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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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11-09如下信息: |
对于来自未被认定为无狂犬病国家(地区)的犬只/猫,仍维持入境后7天检疫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如果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血液采样日期与出口日期之间的等待期从90天延长至180 天,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可免除该措施: 1. 申请人在入境前至少120天提交进口检疫许可证申请;或 2. 检测报告得到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兽医的认可(背书、出具检测结果声明等);或 3. 检测报告由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直接发送给驻入境口岸的进出口动物检疫机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在其网站上显示等)。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和平西路二段100号9楼 邮编:100060
电话:+(886) 2 3343 2091
传真:+(886) 2 2332 2200
电子邮箱:wtosps@mail.baphiq.gov.tw
网站:http://www.aphi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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