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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695
2023-11-16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动物源性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修订(EU)第37/2010号法规,涉及水杨酸钠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分类(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3;1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3477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3477_01_e.pdf
6. 内容简述:

制定水杨酸钠在家禽(火鸡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动物健康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2024年2月
拟公布日期:
2024年3月
11.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二十天。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1月15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制定水杨酸钠在家禽(火鸡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制定水杨酸钠在家禽(火鸡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动物源性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修订(EU)第37/2010号法规,涉及水杨酸钠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分类(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3;1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3477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13477_01_e.pdf
6. 内容简述:

制定水杨酸钠在家禽(火鸡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动物健康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2024年2月
拟公布日期:
2024年3月
12.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二十天。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1月15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11/16 0:00:00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修订(EU)第37/2010号法规,涉及水杨酸钠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分类(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内容简述:

制定水杨酸钠在家禽(火鸡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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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11-16如下信息:

制定水杨酸钠在家禽(火鸡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通报原文:[{"filename":"EU695.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31116/EU6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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